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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部分继承人起诉强制分割遗产胜诉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3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秦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以下简称x室)房屋,我向张某斌、张某杰、张某峰支付房屋折价款。

事实与理由:张某斌、张某杰、张某峰是我与老伴张某坤的三个儿子。张某坤于2021年去世。我和张某坤同在某单位工作,从1960年开始直到现在一直居住在单位分给的x室房子里,大约在2000年左右单位进行房改,按照我们俩工作的工龄和职称,我们购买了此房,登记在张某坤名下。

这套房子位于四层,没有电梯,我考虑再三后,决定出售此房换个电梯房,就跟三个儿子商量卖房,但张某斌、张某峰不同意。所以我现在求助法院,请法院让我依法继承x室,能够让我出售,属于几个儿子的份额卖房后分配给他们。因此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张某杰辩称,同意秦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某斌、张某峰辩称,双方在另一个案件中对张某坤名下另一套房屋有争议,在该案中张某坤有遗嘱公证,张某坤把该套房屋的50%产权赠与给张某杰及其爱人,秦女士也把其在那套房屋的份额赠与给张某杰,故张某杰已经继承了一套房屋。我们要求多分,秦女士和张某杰不能参与本案房屋的50%的份额的继承,应由我们二人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我们可以多分,张某峰的爱人一直和秦女士夫妇居住在涉案房屋,护理、测血压是其爱人完成的,属于规定的共同居住可以多分的情形。张某斌虽是养子,但照顾老人多,从小照顾两个弟弟,其生活困难,应多分。张某峰认为秦女士的份额之后也会赠与给张某杰,张某坤的50%份额应给被告张某斌、张某峰。

 

法院查明

秦女士与张某坤系夫妻,二人生育二子,即张某杰、张某峰。张某斌系秦女士夫妇养子,于1959年收养。张某坤于2021年死亡,就本案所涉房屋,张某坤生前无遗嘱。

x室房屋登记在张某坤名下,为秦女士、张某坤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由秦女士与张某峰之妻、女共同居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张某杰申请,本院对x室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x室在2022年11月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890.42万元。

庭审中,秦女士、张某杰否认张某峰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主张张某斌生活困难,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秦女士、张某杰亦均予以否认,主张张某斌除退休金外还另有其他收入。

 

裁判结果

一、张某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室房屋归秦女士所有;

二、秦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张某斌、张某杰、张某峰每人各支付财产折价款1151430.66元;

 

房产律师点评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x室房屋系秦女士、张某坤的共同财产,故该房屋中一半的产权份额为秦女士所有,张某坤所有的一半产权份额,为张某坤遗产,由其继承人秦女士、张某斌、张某杰、张某峰共同继承,每人份额均等,即每人各继承该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根据x室房屋的产权份额情况,法院判定该房屋归秦女士所有,秦女士向其他继承人分别支付房屋折价款,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本案参照评估报告,根据其他继承人继承的产权份额,确定为1113025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某斌、张某峰主张张某峰对张某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主张张某斌生活困难,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秦女士、张某杰亦均予以否认,法院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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