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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起诉代位析产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3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四被告共同共有的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四被告每人25%的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5日至2014年3月6日,杨某文向原告陈某杰借款59万元,陈某杰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杰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并支付利息,该案经上诉予以维持原判。原告陈某杰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查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杨某文与杨某鹏、杨某坤、杨某贤四人共同共有。

经了解,杨某峰与陈某玲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被告杨某鹏、杨某坤、杨某贤与杨某文,杨某峰与陈某玲两人逝世均,诉争房屋系杨某鹏、杨某坤、杨某贤与杨某文继承父母之遗产,四人继承了诉争房屋后为共同共有关系。杨某文怠于进行共有物分割,为维护原告陈某杰的合法权益,陈某杰作为杨某文的债权人,提起析产诉讼,特诉请贵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鹏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我没什么意见,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杨某坤辩称,我不同意分割房屋,因为我没其他地方居住。

被杨某贤辩称,我不同意分割房屋,我无业,无能力另购房屋,没有其他地方居住。

被告杨某文辩称,我和原告之间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原告从我处购买产品,产品原告已经吃了。由于我们是亲戚关系,当时应原告要求我给她写了借条,现在原告反悔说没有吃过产品,不符合事实。由于前期债权问题没有解决,所以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杨某鹏、杨某文、杨某坤、杨某贤为兄弟姐妹关系。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系杨某鹏、杨某文、杨某坤、杨某贤共同共有,产权登记时间为2017年。杨某鹏、杨某文、杨某坤、杨某贤确认,其四人之母陈某玲于1998年死亡,之父杨某峰于2007年死亡,涉案房屋系其父母遗产,父母无遗嘱和遗赠,经继承公证房屋由其四人继承;其四人就涉案房屋分割无约定,亦无不能分割之约定;目前房屋由杨某坤家庭与杨某贤使用。

2019年陈某杰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某文民间借贷纠纷案,要求:1.杨某文返还借款本金59万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杨某文承担。2020年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杨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杰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文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记载如下:“陈某杰与杨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文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诉争房屋目前已依据该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由杨某鹏、杨某坤、杨某贤、杨某文四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之前民事判决确认,陈某杰与杨某文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杨某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杰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并支付利息。陈某杰依据上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杨某文与杨某鹏、杨某坤、杨某贤共有的诉争房屋,鉴于诉争房屋仍为共同共有状态,为明确杨某文之产权份额,陈某杰作为杨某文的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杨某文以债权问题尚未解决为由进行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如其对已生效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就具体分割份额一节,鉴于杨某文与其他共有人之间并无不能分割房屋之约定,亦无具体分割的约定,审理中各共有产权人均确认房屋系继承父母遗产所得,现亦无证据显示在相应份额方面各方应存差异,故对涉案房屋应由四人平均分割,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原告陈某杰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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