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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母亲将房屋赠与己方,老人去世后其他子女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杨某杰、杨某贵、杨某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周某霞与杨某涵2012年5月8日签订的位于北京市宣武区X房屋赠与合同无效;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杨某诚、周某霞系配偶关系(均已逝),二位老人生前共育有三子一女,长子杨某贵(本案原告),次子杨某辉(已逝),三子杨某杰(本案原告),女儿杨某涵(本案被告),其中杨某辉之子杨某德系其唯一继承人(本案原告)。

涉案房屋为杨某诚生前所在单位北京市F公司分配给其个人的公房,配偶周某霞收入很低,直至杨某诚1992年1月8日因病去世,家庭生活主要来源均为杨某诚工资收入,此后其遗产未分配。2008年国家推行房改房政策,周某霞使用杨某诚35年工龄享受福利分房并使用和老伴杨某诚多年的积蓄购买,后周某霞又于2013年9月5日因病去世。

自杨某诚去世后从未进行过任何家产分割,涉案房屋也始终由次子杨某辉,三子杨某杰居住并赡养老人周某霞,被告早已出嫁离门,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但却在周某霞病危前夕将其强行接走并拒绝他人探视,次年周某霞去世,原告清理遗物时并未发现房屋手续,由于子女较多并未有统一意见,涉案房屋作为老人遗产始终由杨某杰、杨某辉继续居住,随后杨某辉因病去世,直至2021年4月本案原告杨某杰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由为排除妨碍纠纷的民事传票,并收到本案被告杨某涵诉杨某杰民事起诉状和相应证据材料,此时原告方知晓,其居住的涉案房屋早已于2012年5月8日被母亲周某霞以个人名义赠与杨某涵单独所有并办理公证登记。

原告三人调查核实事实真相,认为涉案房屋应属于杨某诚、周某霞二位老人共有财产,周某霞无权自行处分,并且涉案赠与合同笔迹均为伪造、公证程序违法,应系被告蓄意造假而为,鉴于原告三人均为本案合同利害关系人,并有足够证据推翻该公证,故今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杨某涵辩称: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被告自其父亲杨某诚去世后,被告被告独自负责照顾母亲周某霞直到其养老送终。周某霞与杨某涵将争议房屋办理公证手续,将房屋交付给杨某涵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查明

杨某诚、周某霞系配偶关系(杨某诚于1992年去世、周某霞于2013年9月去世),二人生前共育有长子杨某贵,次子杨某辉(2017年12月去世),三子杨某杰,女儿杨某涵。杨某德系杨某辉之子。

2008年,周某霞(乙方)与北京市F公司(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宣武区X(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房屋,以2001年成本价出售给乙方,房价款30597.39元。2008年10月,周某霞支付房价款30597.39元。2009年1月17日周某霞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2年5月8日,周某霞(赠与人,甲方)与杨某涵(受赠人,乙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双方约定:一、甲方周某霞自愿将位于北京市宣武区X房产一处无偿赠与给乙方杨某涵个人所有(不作为杨某涵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乙方表示自愿接受该赠与。三、该赠与是甲乙双方的自愿行为,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同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对上述房产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2012年5月28日,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在杨某涵名下。

后杨某杰、杨某贵、杨某德认为《赠与合同》中周某霞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字,系伪造。经本院释明,杨某杰、杨某贵、杨某德未申请对上述签字进行笔迹鉴定。

 

裁判结果

驳回杨某杰、杨某贵、杨某德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周某霞与杨某涵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杨某杰、杨某贵、杨某德认为周某霞签字系伪造,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法院确认周某霞与杨某涵2012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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