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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购买时其出资要求多分其他子女不认可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杰、赵某鹏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赵某辉、秦某兰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M号房屋,房屋归二原告所有,二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被告现居住于该房屋,被告将该房屋腾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为:被继承人赵某辉、秦某兰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原告赵某鹏、赵某杰与被告赵某聪。赵某辉于2009年1月26日死亡,秦某兰于2021年4月27日死亡,赵某辉、秦某兰的父母在二人生前均已经去世。秦某兰去世时,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M号房屋,该房屋属于赵某辉、秦某兰生前共同所有,目前由被告赵某聪占有并使用。原告作为赵某辉、秦某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应得到保护。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聪辩称,同意分割北京市西城区M号房屋,被告占80%的产权份额,二原告每人占10%的产权份额,被告无力支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要求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被继承人赵某辉是北京某单位的员工,单位根据政府的房改精神进行房改,购买涉案房屋时,赵某辉和秦某兰均无存款,是由被告赵某聪向其妻子周某芬的娘家借的2万元支付了房款。

除去赵某辉、秦某兰工龄福利外,被告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二原告对房屋没有贡献。因为被告对涉案房屋的贡献较多,应多分房屋份额。赵某辉于1976年即诊断为精神障碍,从那时起被告就担负家庭重担,一直照顾赵某辉直至其去世。在赵某辉去世后,被告全身心地照顾秦某兰的饮食起居。在秦某兰骨折后,被告及其配偶宋某婕将其带至家中共同居住,悉心照顾秦某兰直至其去世。被告对二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多分。

当年房改时,赵某辉和秦某兰想买房,但手中没有余钱买不起,当时被告找人借钱给赵某辉和秦某兰买的房子,赵某辉和秦某兰当初承诺,谁出资给他们买房,以后房屋就归谁。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辉、秦某兰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名子女,即赵某鹏、赵某杰、赵某聪。赵某辉于2009年1月26日死亡,其死亡后,秦某兰未再婚。秦某兰于2021年4月27日死亡。赵某辉、秦某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赵某辉、秦某兰均未留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赵某辉生前与北京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M号房屋。2002年2月28日,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某辉(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系赵某辉、秦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称诉争房屋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是被告,并据此主张被告对诉争房屋的贡献大,应当多分。被告为此提交了北京某单位于2002年7月18日出具的购房款收据,收据记载交款人为赵某聪。原告不认可被告是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被告还申请被告配偶的姐姐宋某玲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主要有:“我是被告爱人的姐姐。被告给他父母买房的钱是从我父母处借的钱。被告出的房钱,被告是个孝顺的儿子,对他父母很好。”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二原告以其对被继承人赵某辉和秦某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房产,其要求二原告各分得35%的份额,被告分得30%的份额。被告则要求分得80%的份额,二原告各分得10%的份额。

诉讼中,被告称其无能力给付二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二原告要求诉争房屋归二原告所有,各占50%的份额,由二原告支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

二原告申请对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诉争房屋总价为679万元。

被告称诉争房屋现由被告之女赵某丹居住使用,该房屋中也还有被告夫妻二人的物品。

被继承人赵某辉、秦某兰二人生前居住于诉争房屋中。赵某辉生前,原、被告三人对其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照顾。赵某辉2009年死亡后,秦某兰单独居住于诉争房屋中,周一至周五由赵某杰照顾,周末由赵某鹏照顾,直至2013年。2013年,被告配偶退休后,原、被告三家人轮流照顾秦某兰直至其死亡。

诉讼中,二原告为证明其对秦某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提交了2007年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秦某兰的病历单、医疗票据以及生活照片。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称被告自1999年偏瘫后基本没有工作,在家照顾父母。

二原告为证明其对赵某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交了赵某辉的病历记录、电费缴费单。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称被告对赵某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二原告为证明其对赵某辉、秦某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告对以上证人证言均不认可。

被告主张其对赵某辉、秦某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为此提交了赵某辉丧葬费支出明细、家具家电买卖协议、机顶盒客户服务协议、医院医疗单据、书面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二原告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被告现为三级肢体残疾人。被告据此主张被告没有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要求多分遗产。

诉讼中,被告自认其每月有退休金5000元,有医保,每月可报销75%,被告之妻现每月有退休金6000元左右,被告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赵某辉名下北京市西城区M号房屋归原告赵某鹏、赵某杰二人所有,每人各占50%的所有权份额;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赵某鹏、赵某杰连带给付被告赵某聪前述房屋折价补偿款2263333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鹏、赵某杰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辉、秦某兰生前均未留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原、被告均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但综合考虑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继承人生前的身体以及居住生活情况,法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对原、被告的此项主张,法院均不予采纳。

被告虽然是三级肢体残疾,但是被告及其配偶现在有数额较多的退休金,被告自己有医保,被告名下有面积较大的住房,其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需要照顾的继承人,故对被告据此要求多分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原、被告均认可诉争房屋是被继承人赵某辉、秦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被告虽称该房屋是由被告出资交纳,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这一点,故对被告据此要求多分诉争房屋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诉争房屋,应由原、被告平均继承,每人继承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诉讼中,二原告要求诉争房屋归二原告所有,二原告各占50%的份额,由二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考虑到被告名下有自己的住房,且被告自称其无力给付二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故对二原告此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诉争房屋的评估价679万元以及前述继承比例,二原告应给付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2263333元。

因本案是继承纠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在本案第二次庭审中称诉争房屋现主要由被告之女赵某丹居住使用,故本案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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