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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亲属房屋遗嘱留给己方,因其他继承人不承认,己方起诉确权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由陈某文继承所有。

事实和理由:陈某超与林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君、陈某文、陈某英、陈某杰、陈某斌、陈某涛、陈某贤系二人之子女。林某与陈某超于80年代左右去世,陈某涛于2003年左右去世。陈某贤于2020年2月9日去世,陈某贤于1988年2月左右离婚,未再婚且无子女。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一套系陈某贤遗产,陈某贤生前曾留下遗嘱将诉争房屋由陈某文一人继承,现就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我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四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属实,我父亲陈某超于1989年9月21日死亡注销户口,母亲林某于2007年2月23日死亡注销户口,陈某涛于2017年2月13日去世。诉争房屋确系陈某贤遗产。陈某贤生前与我们兄弟姐妹间关系都很好,后期陈某文不让我们见陈某贤,我方不认可陈某文提交的遗嘱,我认为诉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查明

林某与陈某超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即陈某君、陈某文、陈某英、陈某杰、陈某斌、陈某涛、陈某贤。林某于2010年2月23日死亡注销户口,陈某超于1989年9月21日死亡注销户口。陈某涛先于陈某贤去世。陈某贤于2020年2月9日去世。陈某贤于1988年与王某离婚,无子女。陈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一套,系陈某贤遗产。

庭审中,陈某文主张陈某贤立有遗嘱,将诉争房产由陈某文一人继承,并向本院提交了《遗嘱》一份予以证明,《遗嘱》内容为:“遗嘱人:陈某贤,在我名下有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地址为:东城区×号,。在我去世后,我将上述房屋产权只留给我的姐姐陈某文一人所有,属于陈某文的个人财产。遗嘱人签名:陈某贤,日期:2017年x月x日。”

四被告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申请对上述遗嘱中陈某贤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上‘陈某贤’签名与样本上陈某贤签名是同一人书写。”

 

裁判结果

陈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一套,由陈某文继承所有。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陈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一套,系陈某贤遗产。陈某君、陈某文、陈某英、陈某杰、陈某斌均系陈某贤继承人,有权继承陈某贤遗产。现陈某文主张陈某贤留有遗嘱将诉争房产由陈某文一人继承,并向法院提交了《遗嘱》一份予以证明,虽四被告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及遗嘱效力,但并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反证,故法院对陈某文提交的《遗嘱》予以采信,故陈某文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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