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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对房屋有遗嘱,但其在世时房屋拆迁,遗嘱还有效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5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鑫、赵某娜、赵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由赵某鑫继承;2.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B号房屋(以下简称B号房屋),由赵某君继承62.5%,赵某鑫、赵某娜、赵某贤各继承12.5%

事实和理由:赵父、赵母系夫妻,育有赵某贤、赵某鑫、赵某娜、赵某君四名子女。赵父、赵母共同拥有A号房屋及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2004122日,赵父、赵母分别设立公证遗嘱,A号房屋由赵某贤、赵某鑫共同拥有;一号房屋由赵某君拥有。20101030日,一号房屋被拆迁,并于201333日取得拆迁安置房B号房屋。赵父于200612日去世,赵母于201838日去世。因各方当事人无法就上述房屋的分割、继承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公证遗嘱进行遗产分割。一号房屋虽然拆迁了,但拆迁前房屋已经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即使房屋拆迁了,拆迁利益也应全部归赵某君所有。

 

法院查明

赵父与赵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女赵某贤、长子赵某鑫、次女赵某娜、三女赵某君。赵父于200612日死亡,赵母于201838日死亡,二人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A号房屋和一号房屋均系赵父、赵母的共有财产。

2004121日,赵母、赵父分别在公证处立下遗嘱,均载明:现我年事已高,为避免我去世后子女们之间发生房产纠纷,特申请立公证遗嘱,将坐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A的房产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在我去世后留给我的儿子赵某鑫和女儿赵某贤共同所有;将坐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的房产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在我去世后留给我的女儿赵某君所有。

20101030日,赵母(乙方、被拆迁人)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城乡建设拆迁办公室(甲方、拆迁人)签订了《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01215日,赵母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城乡建设拆迁办公室签订了《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

201333日,赵母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缴费确认单》,确定安置地区为石门营,原拆迁地址为B号。

经查,各方当事人均确认,设立公证遗嘱后,未进行过实物分割,只是通过遗嘱进行了物权处分,未变更房屋所有权人;一号房屋拆迁后,赵母未重新设立过遗嘱。

另查,赵某贤自愿将应由其继承A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赠与给赵某鑫。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A号房屋由赵某鑫继承;

二、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B房屋上的权利由赵某君享有72.5%的份额,由赵某鑫享有12.5%的份额,由赵某娜享有7.5%的份额,由赵某贤享有7.5%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A号房屋系赵父、赵母的共有财产。共有权人对A号房屋留有公证遗嘱,遗嘱内容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形式,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应当依照遗嘱继承,由赵某鑫、赵某贤共同共有A号房屋。赵某贤于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将应由其继承的A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赠与给赵某鑫,法院不持异议。

遗嘱中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被继承人未对形态变化后的财产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视为原遗嘱已撤销;但有证据表明被继承人客观上无法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赵父在一号房屋中所有的财产份额在征收开始前,继承已经开始,故赵父在一号房屋中所有的财产份额应当按照其设立的公证遗嘱,由赵某君继承。

赵母所立遗嘱中涉及的其在一号房屋中的财产份额,在其立遗嘱之后、继承开始前已由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征收,标的物已经灭失并转化为安置房屋、补偿款等拆迁利益,赵母未对转化后的拆迁利益重新作出新的遗嘱意思表示,故赵母遗嘱中对于一号房屋中的处分部分视为已撤销,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其在一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赵母生前,赵某鑫、赵某君尽到较多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现赵某鑫按照12.5%主张分割份额,法院不持异议。结合当事人的赡养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赵某君在一号房屋内,针对赵母遗产部分的分割份额为22.5%,赵某贤、赵某娜在一号房屋内,针对赵母遗产部分的份额分别为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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