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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再婚后单位房改,其去世后配偶与子女遗产分配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女士陈某亮陈某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分割位于密云县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由秦某鹏陈某宁陈某君陈某峰承担。

赵女士陈某峰二审请求:1.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判决内容;2.请求二审法院按照法定继承依法改判;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某亮陈某旭王某杰王某辉王某安秦某鹏陈某宁陈某君承担

事实和理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王某杰没有继承的权利。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追加王某杰参加诉讼,并最终判决其继承百分之三十二的权利份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王某杰并非合法继承人,其中一审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是复印件且明显有伪造痕迹的。

 

被告辩称

王某杰辩称,不同意赵女士陈某峰上诉请求,认可一审判决。

秦某鹏陈某宁辩称,秦某鹏没有上诉,但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秦某鹏还是坚持一审中的意见。

陈某君辩称,对赵女士陈某峰的上诉没有意见,但是对王某杰的证明有意见,盖的章是双井居委会的章,应该由谁证明谁签字,且王某14岁就领养孩子明显不符合常理。

陈某亮辩称,同赵女士的上诉意见。

王某安辩称,王某安的意见同王某杰意见一致。

陈某旭王某辉未答辩。

 

法院查明

陈某贤杨某花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陈某飞陈某超陈某君陈某峰杨某花1984年死亡。杨某花去世后,陈某贤1986年11月17日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1998年10月16日,陈某贤去世。2012年5月2日,王某去世。双方认可陈某贤、王某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王某、宋某原系夫妻关系,宋某1984年去世。吴某芳系王某养女。吴某芳王某杰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二子一女,即王某辉王某奇王某安吴某芳2018年去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奇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诉讼,不主张权利。王某辉王某安在一审法院组织谈话过程中表示参加诉讼,主张继承份额,后在庭审中表示不主张继承权利。

陈某飞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陈某亮陈某旭两名子女,2002年,陈某飞因死亡注销户口。

陈某超秦某鹏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陈某宁一名子女,2016年3月18日,陈某超去世。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陈某贤,该房屋现由秦某鹏实际占有、使用。双方认可涉案房屋现值120万元。经与北京市密云区某单位了解,陈某贤系该单位离休职工,本案所涉房屋系陈某贤优惠购房,该单位不放弃在涉案房屋中的权利,同意本案依法分割陈某贤的财产权利,陈某贤的继承人在实际取得继承权利后,可以向该单位主张权利。

庭审中,秦某鹏陈某宁主张涉案房屋虽登记所有权人为陈某贤,但实际系陈某超借用陈某贤名义购买,原因在于使用陈某贤名义购买可以享受较多购房优惠政策,购买涉案房屋时曾向陈某峰借款3000元,涉案房屋的购房款项均系陈某超交纳,涉案房屋所有交款票据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始终由秦某鹏持有,陈某贤再婚后搬离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秦某鹏夫妇实际居住、使用,亦能印证借名购房的事实。

秦某鹏陈某宁提交维修费收据、购房手续费收据、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据、印花税收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事实。赵女士陈某亮陈某旭陈某君陈某峰不认可秦某鹏陈某宁的证明目的,陈某峰否认借款事实。

秦某鹏陈某宁另提交陈某峰录音资料一份,其主张在录音资料中可证实陈某君陈某峰认可涉案房屋系秦某鹏陈某超夫妻购买。赵女士陈某亮陈某旭陈某君陈某峰不认可秦某鹏陈某宁的证明目的,否认涉案房屋系秦某鹏陈某超出资购买。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受法律保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本案争议问题,法院分析如下:一、涉案房屋是否系陈某贤遗产庭审中,秦某鹏陈某宁主张涉案房屋系陈某超秦某鹏借用陈某贤名义购买,但依据秦某鹏陈某宁所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该事实。故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含陈某贤遗产权利。二、陈某贤遗产份额的确认陈某贤与王某于1986年结婚,而涉案房屋实际于1992年购得,故涉案房屋应当包含陈某贤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但考虑到陈某贤、王某结婚时陈某贤已经离休,而涉案房屋系陈某贤福利购房,故在分割涉案房屋权利份额时,应当对陈某贤多分。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个人所有财产份额中陈某贤享有85%的份额,王某享有15%的份额。

三、陈某贤继承人的确认根据本案现已查明事实,法院确认陈某贤的继承人为王某、陈某飞陈某超陈某君陈某峰。王某已于2012年去世,其自有份额及应继承份额由其继承人吴某芳继承,吴某芳去世后,继承权利由吴某芳的继承人享有,吴某芳的继承人中现仅有王某杰主张继承权利。陈某飞陈某超现均已去世,二人应继承份额,分别由二人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四、本案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关于秦某鹏陈某宁提出的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继承人陈某贤去世后,对本案涉案遗产未进行继承处理,已转为继承人共有状态,其他继承人主张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处理的诉求属于对物权的分割,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全体继承人作为共有人,均有权随时要求分割。故对秦某鹏陈某宁提出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另说明,因本案所涉房屋为优惠购房所得,与普通商品住房并不相同,经与陈某贤原单位了解,原单位表示不放弃既有财产权利,另表示陈某贤的继承人可在继承遗产份额后向陈某贤原单位主张权利,故本案现无法确认涉案房屋中属于陈某贤及王某的权利份额及价值,进而无法确认涉案房屋的权属。但为便于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将矛盾逐步化解,本案现确认各继承人对购房人所享有的权利的继承份额。

判决:位于密云县一号房屋中属于购房人所有的权利,由赵女士陈某亮陈某旭继承享有百分之十七的权利份额;由王某杰继承享有百分之三十二的权利份额;由秦某鹏陈某宁继承享有百分之十七的权利份额;由陈某君陈某峰各继承享有百分之十七的权利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关于王某的继承人问题。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法院核实的在案情况,认定吴某芳系王某的继承人并无不当。赵女士陈某峰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陈某贤去世时继承人为王某、陈某飞陈某超陈某君陈某峰。王某已于2012年去世,其自有份额及应继承份额由其继承人吴某芳继承,吴某芳去世后,继承权利由吴某芳的继承人享有,吴某芳的继承人中现仅有王某杰主张继承权利。法院裁判确认王某杰享有继承权利并无不当。

关于陈某贤遗产份额。本案中,陈某贤与王某于1986年结婚,而涉案房屋实际于1992年购得,故涉案房屋应当包含陈某贤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秦某鹏陈某宁主张涉案房屋系陈某超秦某鹏借用陈某贤名义购买,赵女士陈某亮陈某旭陈某君陈某峰对此均不予认可,秦某鹏陈某宁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借用陈某贤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系陈某贤福利购房且陈某贤、王某结婚时陈某贤已经离休等本案实际情况,在分割涉案房屋权利份额时对陈某贤予以多分,酌情确定陈某贤、王某享有的份额并无不当。

因本案所涉房屋系陈某贤与原单位优惠购房所得,经法院与陈某贤原单位了解,原单位表示不放弃既有财产权利,并表示陈某贤的继承人在实际取得继承权利后,可以向该单位主张权利。为便于解决当事人的争议,法院在本案中对于各继承人对购房人所享有的权利的继承份额予以确认,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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