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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录像遗嘱,己方起诉分割遗产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周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位于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我继承四分之三的份额,二被告各继承八分之一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周父周母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周某辉、次子周某鹏和女儿周某兰周母2011年7月5日死亡且未立遗嘱,现被继承人周父2020年3月6日已去世,位于X号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周母去世时未立遗嘱,故涉案房屋属于周母二分之一的份额应依法分割,周父周某鹏周某辉周某兰作为周母的法定继承人,各继承八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2014年12月30日,被继承人周父X遗嘱库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其去世后将所有的遗产由我继承,故属于被继承人周父二分之一的房屋份额以及从周母处依法继承的八分之一的份额,共计八分之五的份额都由我继承。因此我应继承四分之三的房屋份额。

 

被告辩称

周某兰辩称,不认可遗嘱,该遗嘱是假的,录像遗嘱不是2014年12月30日那天录的,那段时间我爸已经老年痴呆了,周某鹏4月27日提交的证据,2014年11月15日的医院诊断书写有语言不清,脑萎缩,正好是立遗嘱时间段的诊断证明,所以遗嘱上记载的精神状态和同时期医院记载他的精神状态是不一致的,当时我爸已经无行为能力,是老年痴呆了,当时我爸说他录过像,后来作废了。周某鹏把作废的遗嘱,变到了2014年12月30日。

周某鹏起诉时候交的材料里有一个是给X遗嘱库的说明,写有身体虚弱,无法自书遗嘱,无法正常办理登记。周某鹏提交的X遗嘱库的遗嘱也没有我父亲的签名、日期及指印。录像中的话不是老人说的,都是专业的话,我爷爷奶奶去世时间,我父母结婚时间也是错的,录像和周某鹏提交的遗嘱内容完全不一样。2014年的时候我父亲名下没有房子,当时房子还登记在周某鹏名下。周某鹏以没有的房产立的遗嘱,当时是我照顾我父亲,他不可能出去,录像不是那天录的,是我父亲以前录的,拼接伪造的,

我问过X遗嘱库的工作人员,他们说周某鹏交的材料都是假的。我父亲以前录过遗嘱,声明作废了,2013年9月8日我父亲给周某鹏写的遗嘱复印件,2013年9月27日我父亲在这份遗嘱下面写了此遗嘱原件和录音、录像作废,因为原件在周某鹏手里,我父亲手里是复印件,所以我父亲写了作废。

周某辉辩称,要求各三分之一分割。

 

法院查明

周父周母生育周某辉周某鹏周某兰三名子女。周母2011年7月去世,周父2020年3月6日去世。

2010年7月15日,周父按照北京市相关“房改售房”政策,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5月8日,周父周某鹏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1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周某鹏。同日,周某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12月17日,周某兰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父周某鹏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4年3月4日,本院做出判决书,确认涉案房屋系周父周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父按照北京市相关“房改售房”政策,取得的房屋,周母去世后遗产继承问题至今未解决,周父周某鹏在未征得周某兰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签订《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故法院最终判决《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8年,涉案房屋重新登记至周父名下。

周某鹏提交X遗嘱库视频、《关于周父X遗嘱库登记保管影音资料的说明》等证据,欲证明周父2014年12月30日在X遗嘱库立下遗嘱,内容为周父将其遗产交由周某鹏继承。周某兰认为,当时涉案房屋并未登记在周父名下,周父2018年3月才重新取得房本,故遗嘱应为无效。

周某鹏称,法院于2014年3月做出生效判决,确定合同无效,故2014年12月30日立遗嘱没有问题。周某兰并认为,周父当时没有行为能力,并向法院申请就周父2014年12月30日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之后撤回鉴定申请。

鉴于周某兰周某鹏提交的X遗嘱库的遗嘱不认可,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X遗嘱库管理委员会调取了相关材料,该机构向本院提供了《周父X遗嘱库登记保管影音资料情况的说明》、周父精神评估报告单影印件、周父身份证影印件、周父影音资料见证人身份证影印件、周父影音资料登记现场照片影印件及周父2014年12月30日在X遗嘱库影音资料过程的音频文件等相关材料。

其中,从音频文件来看,视频中有周父及两名见证人,现场另有一名工作人员对周父以及两名见证人进行询问,周父在录像中没有明确说录像当日日期,两名见证人陈述了日期。周某鹏称,2012年-2015年期间由周某鹏照顾周父,期间周父1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周某鹏,但之后被法院判决无效,周父对此事很抱歉,故其在2014年12月30日以立遗嘱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还给周某鹏

周某鹏另提交2013年9月8日《遗嘱》,欲证明周父表示涉案房屋及一切财产均由周某鹏继承;周某兰对此不认可。周某兰提交证据,欲证明周父2013年9月27日在前述9月8日遗嘱页下方备注“此遗嘱原件和复印件录像录音均作废无效”;周某鹏对此不认可。周某鹏提交2014年10月12日周父手写字据,欲证明周父当日手写“我给周某兰写的一切字据全部作废无效”,周某兰对此不认可。

对于上述对对方证据不认可的情况,本院依法向双方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双方均表示不申请鉴定。周某兰提交2019年2月15日周某兰周父的录音,欲证明周父多次表示涉案房屋由周某兰继承,故要求按照该遗嘱对遗产进行分割。周某辉认可录音中是周父的声音,但提出周父2017年就患有老年痴呆,且周某兰在录音中故意诱导,故对周某兰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周某兰主张自己尽到了唯一的赡养义务。周某鹏2012年-2015年8月一直是自己聘请保姆在照顾周父2015年8月在周某兰的要求下,就将老人的银行卡等手续给了周某兰,由周某兰照顾周父,但期间周某兰三次将周父送往养老院,2018年开始周某兰阻止周某鹏探望周父,故2019年周某鹏起诉周某兰周某兰称因之前的保姆走了,又没有找到新的保姆,周某兰想让周父锻炼,故将其送到养老院作为过渡。周某兰并提交与周父的照片及视频;周某鹏对照片真实性认可,但其称大部分都是周某鹏照的。

诉讼过程中,周某鹏申请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X公司进行评估,确认涉案房屋在2022年1月市场价值717.08万元。周某兰对该评估报告不认可。

周某兰提出自己对涉案房屋有8000元出资,其称当时其母亲说购房款太多了拿不出来,还差8000元,当时周某兰与父母同住,周某兰就说其在那住着就应该花钱买房,于是周某兰就把8000元现金放到周父的写字台上了,故周某兰要求先析出其应有的份额,并提交判决书,本院询问周某兰该判决书并未提及此事,周某兰称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了;并提交2012年10月12日手写字据,欲证明周父认可涉案房屋有周某兰一间;并提交2013年9月27日手写声明,欲证明周父认可有周某兰的产权;并提交2013年12月15日手写《证明》,欲证明周父陈述周某兰为购涉案房屋出资8000元;并提交派出所证明,欲证明其户口一直和周父在一起。

周某鹏不认可,提交2013年10月16日录音,欲证明周父在录音中陈述周某兰出资8000元不属实;周某兰认可是周父的声音,但其称周父在录音当时不是正常人思维,没有行为能力了。周某鹏提交2014年2月22日周父写的证言,欲证明周父不认可周某兰出资8000元;并提交2014年10月12日周父手写字据,欲证明周父称给女儿写的一切字据全部作废无效。

周某兰不认可。对于前述,本院依法向周某兰周某辉释明是否对周父签字真实性鉴定,如欲申请鉴定,则应在7日内提交鉴定申请书及样本。庭审后,本院收到周某兰提交的对于2014年2月22日手写的证言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并收到周某兰申请,针对法院从X遗嘱库调取的档案材料,要求法院调取《精神评估报告》原件并对原件进行司法鉴定,并要求周某鹏对其提交的X遗嘱库的光盘提供原始载体,并要求对周某鹏提供的光盘进行鉴定。

对于涉案房屋如何分割,周某兰要求继承房屋,给其他人折价款。周某鹏也主张要房,并称按照2012年12月、2013年8月26日、2013年9月8日遗嘱,应该是给周某鹏继承。周某兰称当时听周父说的是周某鹏写好让周父抄的,当时周父已经老年痴呆了。

 

裁判结果

周父名下位于北京市X号房屋由周某鹏继承所有,周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某兰周某辉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96350元,周某兰周某辉收到折价补偿款七日内,协助周某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周某鹏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故周母周父去世后,周某辉周某鹏周某兰有权主张对周母周父的遗产继承分割。

就遗产范围。首先,就涉案房屋,该房屋由周父2010年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系周父周母夫妻共同财产,该事实并经判决书确认,周某兰称其在涉案房屋有8000元出资且自己亦占有房屋份额,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就遗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周某鹏主张按照2014年12月30日遗嘱分割,由周某鹏继承周父的遗产;周某兰主张按照2019年2月15日周某兰周父的录音进行分割,由周某兰继承周父的房产。

首先,就周某鹏主张的2014年12月30日遗嘱,该遗嘱实为录音录像遗嘱,依据法院X遗嘱库调取的材料,可以证实该录像系周父本人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所录制,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录像过程中,周父虽然未明确当日日期,但从录像中见证人对时间的陈述,以及结合X遗嘱库出具的《周父X遗嘱库登记保管影音资料情况的说明》,可以确定录像时间确为2014年12月30日。周某兰称当时涉案房屋并未在周父名下,故周父提出涉案房屋归周某鹏应属无效,但结合涉案房屋权属变化及诉讼情况,在2014年3月4日,法院已经判决周父周某鹏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判决截至2014年12月30日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当时,涉案房屋亦应回到最初的登记状态,为周父所有,当事人未及时申请涉案房屋产权的变更,不应影响该房屋实际产权情况,故法院周某兰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周某兰称当时周父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周某兰提出录像中周父陈述的周父结婚时间、其父母去世时间是错的,但其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周某兰提出录像是以前录的,系拼接伪造,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2014年12月30日周父所立录像遗嘱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周某兰主张的2019年2月15日遗嘱,该遗嘱实际为录音遗嘱,按照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该录音由周某兰录制,亦无两个以上见证人,故法院周某兰的主张不予采信。基于前述,对于周某兰庭后提交的要求对2014年2月22日手写的证言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鉴定,否则即是增加当事人诉累。对于周某兰庭后提交的要求法院调取《精神评估报告》原件并对原件进行司法鉴定,并要求周某鹏对其提交的X遗嘱库的光盘提供原始载体,并要求对周某鹏提供的光盘进行鉴定,前述两项鉴定申请,鉴于已经向X遗嘱库调取了相关材料,法院对于周某兰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对于房屋归属,周某兰周某鹏均表示要求继承房屋,给对方折价款,考虑到继承分割后,周某鹏占绝大部分份额,故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屋归周某鹏所有,由周某鹏周某兰周某辉支付折价补偿款。对于涉案房屋评估报告,周某兰虽不认可,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该报告的真实性,故法院对该报告依法予以采信,按照该报告中确定的房屋价格,确定折价补偿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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