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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继父母去世能否作为继承人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某杰按遗嘱继承北京市通州区x房产一套。院内北房五间、西厢房两间、东厢房两间、南房一间及北房东西各耳房二间,院外东厢房两间,南房一间及门楼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赵某杰2013年开始赡养北京市通州区A村赵某贤林某丽夫妇。父亲赵某贤2015年因病去世,母亲林某丽2020年因病去世。父母去世前经律师立遗嘱将通州区x房产一套由赵某杰继承。现父母已去世,原告赵某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某杰按遗嘱继承北京市通州区x房产。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鑫赵某鹏赵某君赵某旭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x内房屋归赵某旭所有配。赵某杰因看病前来北京生活,没有收入,没有能力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x院内房屋主要为赵某旭所建设,其他三被告同意归赵某旭所有。此外,赵某贤是原告及被告继父,赵某旭与其形成了扶养关系,应当继承赵某贤的遗产。

 

法院查明

赵某贤林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5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林某丽婚前育有长子赵某鑫、次子赵某杰、三子赵某鹏、四子赵某君、长女赵某旭,二人结婚时五子女均已成年。赵某贤2015年11月26日死亡注销户口,林某丽2020年12月2日死亡注销户口。二人父母均在其去世前去世。赵某贤林某丽1998年10月1日购入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院落房屋一处,院内有北房五间、西厢房两间、东厢房两间、南房一间及北房东西各耳房两间,院外东厢房两间、南房一间。

2004年12月15日,赵某贤林某丽在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分别订立两份公证遗嘱。两份遗嘱书载明,林某丽赵某贤现自愿订立遗嘱如下: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x西北角北房五间、西房二间以及院墙、门楼的产权属于林某丽赵某贤共同所有,待我死亡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份额由女儿赵某旭个人继承。2014年6月30日,赵某贤林某丽到北京市公证处订立公证书,内容为撤销遗嘱声明,赵某贤林某丽自愿声明如下,我自愿将我于2004年12月15日所立并公证的遗嘱撤销。

2014年7月3日,赵某贤林某丽订立代书遗嘱一份,遗嘱载明:为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委托秦某辉代书遗嘱如下,1.我们二位老人年迈,需要有人照顾,于2013年10月6日由次子赵某杰赡养;2.我们有位于x房产一处,房屋包括北房五间、耳房两间、东西厢房各两间、南小房一间、棚子一间,门楼外东房两间,南小屋一间;3.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上处房产由次子赵某杰继承,其他子女无权继承。村委会见证人:秦某辉刘某强周某刚宋某旭。庭上,赵某杰自认此份遗嘱实际代书人是赵某杰次子赵某豪秦某辉时任A村委会书记,见证人处签字确系秦某辉本人所签。

2020年7月19日,林某丽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杨某英齐某君两名律师,订立一份律师见证遗嘱。遗嘱载明:立遗嘱人林某丽拥有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如下:一、立遗嘱人林某丽与丈夫赵某贤拥有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院落房产及院落一处,里院房屋包括北房五间、耳房两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南房一间;外院房屋包括门口外东房两间、南房一间;因赵某贤2015年11月26日去世后,林某丽作为赵某贤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该房产及院落财产权益属于赵某贤部分,依法由林某丽继承,归林某丽个人所有和使用,相关的财产权益由林某丽个人所有;……

立遗嘱人林某丽立遗嘱如下:立遗嘱人对于上述林某丽拥有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及财产权益,同意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由次子赵某杰本人继承,其他子女无权继承。杨某英齐某君作为律师见证人,杨某英作为代书人,在遗嘱上签字。林某丽本人在遗嘱上签名按手印。

赵某杰赵某鹏赵某君赵某鑫赵某旭一致认可,赵某贤林某丽有租金收入、股权分红等固定收入来源,2013年后二人在赵某杰住所楼上租房居住,赵某杰进行日常照顾,其他子女定期探望。

 

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院内北房五间、西厢房两间、东厢房两间、南房一间及北房东西各耳房两间,院外东厢房两间、南房一间、耳房一间及门楼由原告赵某杰继承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关于三份遗嘱的效力问题,赵某贤林某丽2004年订立的两份公证遗嘱,经之后公证书中作出撤销遗嘱声明,已不具有效力。赵某贤林某丽2014年7月3日订立的《遗嘱》,依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此份遗嘱并非见证人秦某辉刘某强周某刚宋某旭代书,实际代书人赵某豪为继承人赵某杰之子,与其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见证人资格。此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林某丽2020年7月19日订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要求,为林某丽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赵某贤的遗产,并无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对其遗产作出分配,因此应进行法定继承。赵某贤赵某杰赵某鑫赵某鹏赵某君赵某旭的继父,赵某贤林某丽结婚时五名子女均已成年,赵某贤有固定经济收入,无充分证据证明赵某贤与五子女形成扶养与被扶养关系,赵某杰赵某鑫赵某鹏赵某君赵某旭赵某贤的继承人。赵某贤的继承人仅有其妻子林某丽,其遗产由林某丽继承所有。

关于林某丽的遗产,应按照2020年7月19日订立的《遗嘱》进行继承。《遗嘱》中明确其遗产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院落房产由次子赵某杰继承。赵某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赵某鑫赵某鹏赵某君赵某旭辩称,林某丽2014年患病后不具有行为能力,2020年7月19日所立《遗嘱》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明林某丽不具有行为能力的证据,且订立遗嘱录像显示,林某丽具有正常表达和交流的能力,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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