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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生前遗嘱,部分继承人不认可,又无法提供鉴定,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5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继承人周女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A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女士与前夫生育一女吴某兰周女士吴先生,生育二子分别为吴某峰吴某刚吴先生1982年死亡,周女士2018年死亡,吴某刚2022年死亡。吴某刚之妻为高某吴某刚生前未生育子女。2014年周女士留有遗嘱一份,将涉案房屋遗留给原告继承,多次与被告协商继承均未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辩称,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死亡情况及涉案房屋坐落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周女士留下遗嘱的真实性,同意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

被告吴某兰辩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涉案房屋坐落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周女士与前夫生育一子一女,分别为王某斌吴某兰。原告所提供的遗嘱无效。涉案房屋应该依法分割,由吴某兰继承三分之一。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周女士吴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即长子吴某峰、次子吴某刚吴先生1982年11月死亡,周女士2018年7月3日死亡。吴某刚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未生育子女。吴某刚2022年4月26日死亡。吴某兰周女士与前夫所生之女。

坐落于西城区A房屋一套系周女士名下房产。

庭审中,原告提交“遗嘱”一份内容为:2002年拆迁,给了三居楼房一套一居室楼房一套。我死后这两套房如何处理,决定如下:长子无房,全家至今和我同住,将三居由长子吴某峰一人继承。次子吴某刚自愿放弃继承,愿将应得部分归长子吴某峰所有(附次子吴某刚的亲笔申明书)。一居室由次子吴某刚继承。我有一女,已多年互不来往,她无权分得我分毫遗产。……立遗嘱人:周女士……”。针对该遗嘱,被告吴某兰认为不能证明系周女士所写,且没有证据显示周女士神志清醒。为此,原告提供由周女士书写的信件、笔记若干作为鉴定样本,对此吴某兰亦不予认可。

另查,原告曾于2021年诉至法院要求由其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后撤诉。吴某刚在前次诉讼中述称,被继承人立遗嘱时间为2014年,那时吴某刚带着被继承人旅游归来,被继承人神智非常清楚,因为被继承人同事家遗产继承的事情对被继承人有所触动,所以被继承人书写了这份遗嘱,该份遗嘱为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吴某刚亲自看见被继承人书写的。

因家中有两套房屋,一大一小,吴某刚当时表示只要小房子,被继承人让其写了放弃继承的保证书,然后被继承人写了这份遗嘱草稿,后来又抄了一份。这份遗嘱写完后一两个月就给了吴某峰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周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A房屋由原告吴某峰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者数人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周女士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以自书遗嘱的方式,指定由原告继承。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吴某兰虽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根据周女士档案中记载,其与吴某兰不联系,而遗嘱中亦有“我有一女,已多年不来往”的表述,二者高度吻合。

吴某兰不认可原告提供周女士书写样本,又不能提供样本的情况下,其抗辩理由法院难以采信。现原告要求涉案房屋由其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吴某兰要求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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