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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去世后,其房屋未分割前父母也去世,继承人间诉讼分割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5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娟赵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某君位于北京市丰台区S房产。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某君2012年去世,未留有遗嘱。2001年7月被继承人与前妻由法院判决离婚,被继承人母亲周某芬2020年7月去世,父亲赵某强2020年9月去世,均未留遗嘱。父母共育有两子两女,分别为赵某莉赵某娟赵某鑫赵某君

另,父亲赵某强为二婚,与前妻育有一子赵某刚,随赵某强生活,在与母亲周某芬结婚时八周岁,已形成抚养关系。上述涉案房产作为遗产,在被继承人去世时,由赵某浩和被继承人父母分别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现被继承人父母去世,由父母继承的三分之二份额应当依法分割。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是直系亲属,爷爷奶奶的财产已经分割完毕,遗产继承是整体的,我没有分到爷爷奶奶的遗产。房屋出租后的租金也是我父亲的遗产,要求分割。

被告赵某莉辩称:同意按照法定继承份额。

被告赵某鑫辩称:同意按照法定继承份额。

 

法院查明

赵某强周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某莉赵某娟赵某鑫赵某君子女四人。赵某强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子赵某刚赵某刚周某芬形成抚养关系。赵某君陈某霞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赵某浩2001年陈某霞赵某君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准予赵某君陈某霞离婚;……坐落于丰台区S一居室住房一套,产权归赵某君所有,赵某君给付陈某霞房屋折价款五万元……”赵某君2012年死亡,周某芬2020年7月死亡,赵某强2020年9月死亡。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S房屋(以下简称S房屋)登记在赵某君名下。系赵某君2000年8月23日购买,在赵某君陈某霞离婚时确认该房屋归赵某君所有,属于赵某君的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S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269万元。

关于S房屋的租赁情况,赵某莉称其代收房租,租金收益每月3200元,共计13万元至14万元左右,用于赵某强周某芬的医疗费及保姆费。

赵某娟代为收取租金,共计37848元。赵某娟提交《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据及供暖费发票,用以证明其为出租装修房屋花费13898元及供暖费1329元,认为应当在租金中扣除。赵某浩认为支出费用目的是用于个人,没有经过其同意。赵某莉赵某鑫认为无法证明上述费用是赵某娟支付。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被继承人赵某君的遗产范围内扣除赵某君应给付赵某浩的抚养费26400元及应给付陈某霞的房屋折价款5000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房屋归赵某娟所有,由赵某娟给付其他人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赵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S房屋由赵某娟继承,赵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浩房屋折价款777867元,给付赵某刚赵某莉赵某鑫房屋折价款各388933元;

二、赵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浩抚养费26400元;

三、欠陈某霞50000元由赵某娟负担;

四、赵某娟收取的房屋租金归赵某娟所有,赵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赵某浩7540元、给付赵某刚赵某莉赵某鑫377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诉争S房屋系赵某君的遗产。赵某君死亡后,未留有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赵某浩赵某强周某芬,故应由其三人法定继承,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赵某强周某芬死亡后,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赵某刚赵某莉赵某娟赵某鑫,故其四人各占六分之一份额。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被继承人赵某君的遗产范围内扣除赵某君应给付赵某浩的抚养费26400元及应给付陈某霞的房屋折价款50000元,按照房屋市场价值先扣除上述费用。赵某娟收取的租金在扣除其垫付的装修费及供暖费后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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