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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与部分继承人签署房屋归属协议,其他继承人主张无效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5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周某杰姜某娟2018年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事实和理由:周某航(于2017年死亡)与姜某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死亡),二人共生育两个子女,周某杰周某勇2018年,周某杰姜某娟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1.母亲姜某娟继续在平房处居住,由其子周某杰负责找女保姆一人,并承担该保姆的雇用费用,……4.对一号房屋,在姜某娟百年过世后,归属于长孙周某浩,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等问题。……6.此协议一式三份,母亲姜某娟,长子周某杰,公证人王某鹏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订该协议时,周某勇就在签订该协议的现场,并知道该协议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周某杰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周某勇作为姜某娟的法定继承人,不承认协议书效力,己方依法起诉

辩方观点

周某勇辩称,不同意周某杰的诉讼请求。1.该协议权利人和义务人不对等。2.该协议涉及无权处分,该协议处分整套房屋,侵犯周某勇的合法权利,应属无效。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周某勇作为继承人有权撤销该协议,并申明主张要求撤销。4.周某杰并未完全履行该协议中约定义务。5.该协议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6.合同另一方(姜某娟)在签署合同后,立有遗嘱,涉案房屋由周某勇全部继承,间接证实周某杰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中约定义务。

周某浩述称,同意周某杰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周某航姜某娟系夫妻,育有子女二人即周某杰周某勇周某浩周某杰之子。

2003年12月5日,北京Y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与周某航签订《安置协议》,约定Y公司因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拆除周某航在拆迁范围内公产房屋2间,Y公司就地安置周某航三居室一套。

2011年1月8日,Y公司周某航就上述就地安置房屋签署《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航

2017年8月2日,周某航死亡。

2018年7月28日,姜某娟(甲方)与周某杰(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鉴于家庭最近所发生的问题,经母亲姜某娟、长子周某杰双方沟通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一、母亲姜某娟继续在平房处居住,由其子周某杰负责找女保姆1人,并承担该保姆的雇用费用,做到按时支付。……一号房屋,在姜某娟百年过世后归属于其长孙周某浩,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等问题。……六、此协议一式三份,母亲姜某娟、长子周某杰、公正人王某鹏各执1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2月2日,姜某娟死亡。

诉讼中,当事人对本院就相关问题进行的询问有以下陈述。周某杰“协议书上姜某娟签字捺印都是她本人的。周某杰的签字和捺印都是周某杰本人的。协议书上涉及的房屋是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现在是周某航。案涉房屋是周某航姜某娟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航死亡后房屋没办理过继承”。

周某勇“协议书上姜某娟签字捺印都是她本人的。协议书上涉及的房屋是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现在是周某航。案涉房屋是周某航姜某娟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航死亡后房屋没办理过继承”。

 

裁判结果

姜某娟周某杰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姜某娟周某杰签订《协议书》的效力。周某杰主张有效,周某勇主张无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无证据证明姜某娟周某杰签订《协议书》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不真实,《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综上,案涉《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对周某杰之确认《协议书》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姜某娟周某杰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的案涉房屋为周某航姜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航去世后其继承人未进行遗产继承,姜某娟对案涉房屋签订《协议书》存在无权处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故对周某勇提出《协议书》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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