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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继母不认可父亲对房屋遗嘱,起诉分割遗产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1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继承人吴某鹏名下的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二分之一;……

事实与理由:原告周某贤2014年与被继承人吴某鹏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吴某鹏去世,被告吴某兰吴某鹏与前妻孙某芝所生,孙某芝吴某鹏2000年10月9日离婚。吴某鹏父母均已在吴某鹏之前去世。吴某鹏原有丰台区A房屋一套,2019年3月28日,吴某鹏与北京市丰台区某拆迁办签订了《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对丰台区A房屋进行拆迁安置。

2020年6月4日,吴某鹏选定的安置房屋为一号。该房屋为吴某鹏个人所有,原告周某贤认为,吴某鹏未就该安置房屋留下遗嘱,该房屋应有原被告各继承二分之一。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这个房子是要给被告的,该合同权利义务应归被告所有,按照遗嘱继承;

 

法院查明

吴某鹏孙某芝2000年10月9日登记离婚,二人育有一女吴某兰2014年4月19日,周某贤吴某鹏登记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2021年12月9日,吴某鹏去世。吴某鹏之父母均早于吴某鹏去世。

2010年5月12日,坐落于丰台区A号房屋登记至吴某鹏名下,为吴某鹏单独所有。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某拆迁办(征收部门、甲方)与吴某鹏(被征收人、乙方)签订了《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乙方被征收房屋坐落地址为丰台区A号房屋。双方另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自愿选择一号二居室壹套。2020年6月4日,吴某鹏签署《选房结果通知单》,吴某鹏选定一号房屋。

庭审中,吴某兰提交聊天记录、《房产说明》《房屋拆迁资金补充说明》、吴某芳吴某玲的书面说明,用于证明吴某鹏留有遗嘱,将一号房屋留给吴某兰。其中,《房产说明》载明:吴某鹏现有住房是A我父母给我老房所得这处房我活我住得我百年之后此房由我女儿吴某兰所得等房产证批下来我给闺女做法律依据此房产和现在家庭成员没有任何关系立据人吴某鹏2019年.3.26”。

《房屋拆迁资金补偿说明》载明:“由于拆迁现住房需要交纳补偿款本人财力有限闺女吴某兰帮我出资壹拾万元正,补充下拆迁房款特此说明立据人吴某鹏2019年3.26”。《房产说明》《房屋拆迁资金补偿说明》内容均为手写。

庭审中,周某贤主张《房产说明》真实性无法确认,表达不清,不能产生遗嘱效力,且房产已灭失,应视为以行为撤回了原有遗嘱。后经本院询问,周某贤表示不对《房产说明》申请笔迹鉴定,对《房产说明》《房屋拆迁资金补偿说明》的真实性不再持有异议。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吴某兰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对于一号房屋,周某贤吴某兰均认可系吴某鹏个人财产,周某贤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吴某兰主张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庭审中,周某贤吴某兰提交的《房产说明》《房屋拆迁资金补充说明》真实性未再持有异议。从《房产说明》的内容上看,其上写明了A房屋待吴某鹏百年之后,由吴某兰所得,等房产证批下来,吴某鹏吴某兰做法律依据,此房产和现在家庭成员没有任何关系。吴某鹏在《房产说明》上签名并署年、月、日。

《房产说明》的内容涉及吴某鹏百年之后事宜,反映了吴某鹏对去世后其遗产如何处理的意愿,可视为遗嘱。从签署时间和房产权利上看,吴某鹏在书写《房产说明》的同时,书写了《房屋拆迁资金补充说明》,并于二日后签署了《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可见吴某鹏在书写《房产说明》时,明知其A房屋因拆迁要调换,其于《房产说明》上写明的“等房产证批下来”应指的是拆迁后的安置房。吴某鹏在书写《房产说明》时,其已与周某贤再婚,其写明的“此房产和现在家庭成员没有任何关系”指向较为明确。故虽《房产说明》内容不够完善,但足以反映出吴某鹏对于A房屋征收安置所得房屋的处置意见,一号房屋应按照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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