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己方名下房屋被亲属占有能否起诉要求腾房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并交付原告占有、使用;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周某霞与胡某山系夫妻关系,其子系胡某鹏,原告系胡某鹏岳父。原告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2016年被告方原居住的房屋被政府征收,并获得了货币补偿,但被告方为节省拆迁补偿款便搬进涉案房屋内居住,原告考虑双方姻亲关系的存在,默认三被告暂住涉案房屋内进行过渡。但被告经常对原告及其家人实施家暴等行为,且“霸占”房屋至今,原告方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

现原被告之间姻亲关系已不存在,被告方占有房屋拒不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现在我们没房没住处,无法马上搬走,我们家人身体不好,刚出院,孙女的户口在这,还要在这上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被告胡某山与周某霞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胡某鹏,原告赵某刚之女赵某涵与胡某鹏原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8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3月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在胡某鹏与赵某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原告赵某刚同意入住涉案房屋至今。原告提供涉案房屋产权证原件,显示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赵某刚系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庭审中,原告称基于双方之前的姻亲关系,在胡某鹏与赵某涵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默许三被告暂住一号房屋。现双方姻亲关系已不存在,原告作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腾退。被告称现我方除此之外没有住房,何时搬走不好说。

 

裁判结果

被告胡某山、周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并交还于原告赵某刚。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涉案一号房屋系原告赵某刚名下的房产,赵某刚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胡某鹏与赵某涵离婚后,现赵某刚要求被告腾退一号房屋并交还原告,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