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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母亲使用双方工龄买房后出售房款是否属于父亲遗产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7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秦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中折抵秦某江工龄所得财产利益的四分之一,经计算为54.51万元,要求秦某鹏、秦某慧按分得房款的比例给付。

事实与理由:秦某江与金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女秦某慧,长子秦某鹏,次子秦某文。秦某江于1990年12月30日因死亡注销户籍。秦某江是单位职工,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是单位分给秦某江的公房。1998年该房房改,单位将该房屋按照相关政策出售给单位职工,由于秦某江已经去世,故金某作为买受人,购买了该房屋,在购房时折算了秦某江的工龄。

2000年9月6日,金某取得诉争房屋的房产证。2016年8月2日,金某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迟某瑞,房屋总价款559万元。559万元房款中,有349万元在秦某鹏手中,180万元在秦某慧手中,金某将最后仅有的30万元给了秦某文。

秦某文认为,诉争房屋最初是秦某江单位分配的公房,房改购房时折算了秦某江的工龄,该政策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秦某江的遗产。秦某文多次要求依法继承秦某江的遗产,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秦某鹏辩称,认可原告所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情况。房屋在房改时登记在金某名下,金某将房屋出售了,价款559万元。售房款我确实得了349万元,秦某慧得了180万元,已经给了原告30万元。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以前我跟我母亲居住在诉争房屋里,该房屋出售后我们需要买一套新房子来住,349万元是我母亲给我的,让我拿来买房。我就买了大兴区二号房屋。这个房屋登记在我和我配偶名下。

秦某慧辩称,对原告所述亲属关系无异议。金某将房屋出售了,价款559万元。售房款秦某鹏得了349万元,已经给了原告30万元,我得了180万元。卖房整个过程我不知道,我母亲拿着银行卡给我,说就剩这些了就给我这些吧。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金某辩称,我跟秦某江是原配夫妻,一共三个孩子。诉争房屋是卖了559万元。原告已经享受过家里Y号房屋拆迁的利益了。我认为诉争房屋跟原告无关,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跟他有关系,我尊重法院判决。售房款我给了原告30万元,如果法院认为折算秦某江的工龄需要给付原告钱款,应当从这30万元中扣除。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秦某江与金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子女三人,秦某鹏、秦某文、秦某慧。秦某江于1990年12月30日因死亡注销户籍。审理中,双方均认可:秦某江的父母先于秦某江死亡,秦某江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除秦某鹏、秦某文、秦某慧外,秦某江无其他子女。

诉争房屋原系秦某江承租的单位公房,秦某江死亡后,金某于1999年6月1日按成本价购买了该房屋,实际房价12010元,并办理产权登记。诉争房屋房价计算表显示购房时折算男方工龄46年,女方工龄34年。审理中双方均认可购房时诉争房屋的市场价为1450元每平方米。

2016年8月2日,金某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迟某瑞,出售价款559万元。关于559万元出售房款的去向,双方均认可秦某鹏取得349万元,秦某慧取得180万元,秦某文取得30万元。审理中,秦某文同意从其主张的54.51万元中将已经取得30万元予以扣除。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驳回秦某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诉争房屋系金某在秦某江死亡后购买,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在购买该房屋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了秦某江的工龄获得了相应的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秦某江的遗产予以继承。折算秦某江工龄所享受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个人部分,法院根据购房时折算的46年工龄,实际购房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的购房时市场价值每平米1450元和金某出售房屋时价款559万元予以计算,经计算数额为828811.15元。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现未有证据证明秦某江死亡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均认可秦某江的父母先于秦某江死亡,故秦某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金某、秦某鹏、秦某文、秦某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金某、秦某鹏、秦某文、秦某慧各继承秦某江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至此,折算秦某江工龄所享受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828811.15元,应由金某、秦某鹏、秦某文、秦某慧各继承207202.79元。现金某已给秦某文30万元,已超过秦某文应继承数额,故法院对秦某文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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