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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帮助子女买房后子女加上配偶名字父母能否要回房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2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二原告所有;2、要求吴某芳腾退涉案房屋交还给二原告。

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是我们出全资购买的,虽然登记在我们的儿子赵某浩名下,但是二被告在婚后对涉案房屋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此后二被告在二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3年11月29日将涉案房屋更名至吴某芳名下,2014年4月12日二被告离婚,且一直向二原告隐瞒过户及离婚的事实,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浩辩称,我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某芳辩称,我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与赵某浩原系夫妻关系,并在婚姻存续期间买了涉案房屋,后赵某浩向吴某芳保证以后不玩牌,并写好离婚协议书,把涉案房屋给我。此后,赵某浩未放弃赌博,且夜不归宿。我再次提出离婚,此时,赵某浩不同意,并按照保证书的约定把涉案房屋过户至我一人名下,表明悔改决心。直到2014年4月12日我们协议离婚。

当时我答应赵某浩的要求,只要赵某浩真心悔改,我会考虑复婚,所以离婚后有一段时间我与赵某浩还一起住在涉案房屋,在这个期间我出资100万元,购买了同小区B号房屋,因为限购政策,房屋登记在赵某浩名下,为了防止赵某浩再次赌博,我要求房本给我保管,但是我没想到赵某浩竟然给我的是假房本,B号房屋已经被赵某浩还了赌债。至此我们的关系彻底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

在2017年9月12日,赵某浩曾经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该案件审理历时两年,最后赵某浩又撤回起诉,本以为这个纠纷已经结束,没想到二原告又再次起诉。综上所述,我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赵某浩系二原告之子。二被告于2007年2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12日协议离婚。

2010年2月1日,赵某浩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阎某玲作为出卖人通过北京某中介公司的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由赵某浩购买涉案房屋,成交价224万元,其中定金4万元,首付款70万元,尾款150万元于过户当日交付。合同签订后,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于2010年3月8日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赵某浩名下。

2013年11月29日,赵某浩与吴某芳作为申请人,约定涉案房屋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登记到吴某芳一人名下,产权归其单独所有。同日,涉案房屋过户至吴某芳名下,登记在单独所有。

2014年4月12日,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无共同财产。2015年,赵某浩搬离涉案房屋,目前涉案房屋由吴某芳实际居住使用。

庭审中,二原告以对涉案房屋出资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就涉案房屋出资情况,二原告主张其出售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B号房屋(以下简称B号房屋),该房屋虽然登记在赵某浩名下,但系二原告所有,这一部分房款129万元;吴某芳对此不予认可,主张B号房屋系赵某浩的婚前财产,与二原告没有关系;另外其向赵某荣(赵某浩之姐)借款65万元,现在均已经归还;余款30余万元是二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和二原告无关。吴某芳就此主张提交赵某荣出具的《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收到二被告还款65万元整,没有任何债务关系。

经询,二原告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归二原告,但是赵某浩可以居住,其与赵某浩之间不是赠与关系也不是借名买房关系。就该主张二原告提交2010年3月4日,二原告与赵某浩签订的《关于房产出资及产权归属的约定》一份,约定二原告出资以赵某浩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赵某浩名下,但是产权归二原告所有等内容。经本院释明,二原告与赵某浩之约定本质上系借名买房行为,二原告不同意双方系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径行确认物权归其所有。

另查,赵某浩于2017年9月曾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后又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合法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有权合理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当事人对于己方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赵某浩通过与阎某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取得涉案房屋物权。此后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协商一致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吴某芳名下。故赵某浩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基础系其与阎某玲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吴某芳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基础系双方婚内约定。在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婚内约定未解除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下,二原告迳行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吴某芳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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