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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给对方补偿后对方不愿搬走可起诉腾退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1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将上述房屋返还原告;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月9000元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20年6月20日协议离婚,并于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就一号房屋,双方约定归原告所有,原告并给付被告补偿款30万元。现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始终未搬出一号房屋,应予腾退,并应自2020年7月1日起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离婚协议确约定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被告系受蒙骗签订。一号房屋系三居室,被告居住于东卧室,并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共用部分。被告名下无其他产权房,也没有经济来源,不同意腾退,亦不同意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20年6月20日协议离婚,并于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就一号房屋,双方约定离婚后上述房产产权归原告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的相关还款义务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支付给被告10万元整做为补偿。

原告于同日向被告支付补偿款10万元。庭审中,原、被告认可被告居住于一号房屋东卧室,并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共用部分,至今未予腾退。

就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就房屋占有使用费,原告提交了网站截图,表示按整套每月9000元估算主张。被告表示对真实性不认可,原告曾口头同意被告居住一号房屋,且不同意按整套房屋支付费用。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将上述房屋返还原告。

二、驳回原告纪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就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作为一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被告虽表示原告曾口头承诺其在此居住,但未就此举证,法院难以采信。被告应予腾退返还。就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考虑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虽双方经《离婚协议书》约定了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但原告未举证证明曾要求被告迁出一号房屋,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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