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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卖房后以房款借给买方后其未及时偿还起诉归还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5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赵某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赵某鸿购买孙某亮拆迁安置房一套,总价300万元,赵某鸿因资金周转向孙某亮借款本案标的100万元,后孙某亮反悔欲将已售房屋收回并告知该100万元及利息不用偿还,作为其返还的购房款,所以赵某鸿才未支付。

2.一审对赵某鸿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孙某亮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向赵某鸿返还200万元购房款。在双方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孙某亮亦拖欠赵某鸿多笔货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综合审查判断本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3.一审未查清重要事实就认定存在借贷关系,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辩称

孙某亮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法院查明

孙某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某鸿偿还孙某亮借款本金1000000元;2.判令赵某鸿支付孙某亮借款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5日,孙某亮与赵某鸿签订《借条》一份,载明:“今有赵某鸿在孙某亮处借到现金1000000元,于春节前2017年1月27日前本息共计壹佰壹拾万元整一次还清。借款人:赵某鸿,被借款人:孙某亮,2016年7月15日。

同日,孙某亮通过其某银行账户向赵某鸿转账支付100000元,任某丽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分两笔分别向赵某鸿支付700000元、200000元。

一审中,任某丽到庭陈述,任某丽与孙某亮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16日双方离婚,其系受到孙某亮委托向赵某鸿两次转款共计900000元,涉案1000000元借款系孙某亮个人向赵某鸿出借的,为孙某亮个人债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孙某亮与赵某鸿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孙某亮向赵某鸿出借款项后,赵某鸿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其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孙某亮起诉要求赵某鸿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法院依法予以调整。赵某鸿辩称,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孙某亮房子不卖了,用该1000000元借款抵充退房款,利息也不再主张了,孙某亮对此不予认可,赵某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故法院对其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一、赵某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孙某亮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孙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赵某鸿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认可本金数额,同意支付利息100000万。

虽其称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孙某亮用该1000000元借款抵充退房款,利息不再主张,但其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就房款、违约金、材料款、借条等事宜各持己见,并未有双方就本案诉争借款折抵应退购房款达成明确一致意见的内容。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令赵某鸿向孙某亮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赵某鸿上诉坚持对本案的异议,因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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