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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将房屋赠与子女后一方想出售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7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原告周女士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第三人18岁之前不得出售、抵押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在第三人18岁之后出售、抵押涉案房产时,须经第三人书面同意;2、判令被告增加第三人作为涉案房产的共同产权所有人,被告对涉案房产仍享有相关居住、使用及收益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5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4月8日生育一子,名为杨某聪。后因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在昌平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二、离婚协议书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约定。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负责配合男方于2013年12月前完成过户。鉴于杨某聪目前年龄幼小,女方仍可暂住此处,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须于2014年12月前搬离。期间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女方的居住权。双方自愿将此套房屋的继承权唯一指定给儿子杨某聪,男方不得在杨某聪满18岁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产权处置。

原告于2020年6月发现被告将涉诉房屋委托中介公司以1180万元代为出售。被告出售涉诉房屋的行为,不仅违反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还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据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杨某宏答辩称,我卖房是公开的,不是恶意卖房。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均不同意,我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也没有违反离婚协议的任何内容,所以不同意对我这个房子的约束,不同意将孩子的名字加到房本上。因为以后他不是首套房屋,对他不利。如果以后加名,出租房子或许要两个人的签字,会造成孩子的麻烦。当时离婚时约定很明确,房产归男方所有,原告是孩子的监护人,但原告和第三人住在一起,会造成很多麻烦。

加名后如果我有生之年出现问题,又给我造成了很多麻烦。房产加名也是一种继承,只是说法不同。被告还健在的情况下,法律不支持这种情况。总之,我没有损害任何人的权益,所以拒绝对本案房产作出任何约束和改变。并且加名同时损害了被告和第三人的权益,并对生活造成了麻烦和隐患。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第三人杨某聪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周女士与杨某宏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杨某聪。因夫妻感情不和,周女士与杨某宏于2013年7月1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约定:“第三条第(2)款C项约定:“位于昌平区一号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负责配合男方于2013年12月前完成过户。鉴于杨某聪目前年龄幼小,女方仍可暂住此处,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须于2014年12月前搬离,期间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女方的居住权。双方自愿将以上C套房的继承权唯一指定给儿子杨某聪,男方不得在杨某聪未满18岁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产权处置。”

2020年6月,杨某宏在未与杨某聪协商的情况下将一号房屋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杨某宏称,他售房的目的是为了在杨某聪上学的学校附近买房子,方便照顾杨某聪读书,但因为疫情的原因没有及时告知杨某聪。周女士不认可该说法,认为杨某宏就是想恶意出售房屋,侵犯了杨某聪的未来继承权。周女士得知杨某宏卖房的事实后,向本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了保全。后杨某宏告知房产中介公司停止对外出售房屋。

周女士认为杨某宏是因为房屋保全后被迫停止售房,为保障杨某聪将来的继承权不受侵犯,有必要在该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上加上杨某聪的名字。杨某宏称他停止售房是征求了杨某聪的意见后,尊重了他本人的想法,不是因为保全的原因。杨某宏不同意房产加名,因为这样不符合离婚协议的约定,也给彼此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杨某宏在庭审时承诺,在杨某聪年满18周岁前,他不会卖房。在杨某聪年满18周岁后,在房屋处置问题上他会和杨某聪协商,如果杨某聪不同意卖房,他不会卖房。

 

裁判结果

一、杨某宏在杨某聪年满18周岁之前不得出售、抵押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屋,杨某聪年满18周岁之后,杨某宏如想出售上述房屋须征得杨某聪同意;

二、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时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毁约。关于诉争房屋归属问题,《离婚协议书》已有约定,诉争房屋归杨某宏所有。杨某聪在诉争房屋上的权利是父母承诺的在百年之后的唯一继承权。周女士所要求的在房产上加上杨某聪名字的说法实际上变更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杨某宏拟卖房的风波引发了本案诉讼,周女士加名的要求看似有合理之处,但却违背了离婚协议关于该房产处置的合意。

现杨某宏不同意在房产上加名,周女士单方要求加名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周女士要求杨某宏在杨某聪年满18周岁前不得出售、抵押诉争房屋的请求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意思相符,法院予以支持。现杨某宏承诺在杨某聪年满18周岁之后如拟卖房须征得杨某聪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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