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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对父母较多子女与其他继承人关于房屋继承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2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对被继承人孙某、周某如所留遗产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依据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该房屋归原告三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原告三人共同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方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概括为:涉案被继承人孙某与周某如为夫妻,育有三子一女,长子孙某鹏、长女孙某霞、次子孙某君、三子孙某良。2004年3月12日孙某去世,2018年2月14日周某如去世,二人留有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一套,该房登记于孙某名下。父母去世后,原告希望协商解决父母遗产分割问题,但被告予以拒绝,且被告目前独占该房屋,故原告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的涉案答辩概括为:不同意原告方的涉案诉求,我方认为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涉案房屋应由被告方及原告方的孙某良二人继承,因为原告方的孙某鹏未赡养老人,而原告方孙某君因对老人不好,老人在生前把他轰出涉案房屋去了,不认他了;原告方孙某良对老人尽孝我方认可,房屋有他份额没问题,但他在处理房屋问题时不当,我方在涉案房屋有永久居住权,当初办理户口进京时老人亦同意了,目前户籍也在涉案房屋内,故原告应有相应居住权益和产权份额;原告方诉状中被告独占房子不是事实,原告方手里有钥匙,随时可以去涉案房屋。


法院查明

涉案被继承人孙某与周某如夫妻二人育有长子孙某鹏、次女孙某霞、三子孙某君、四子孙某良。涉案当事人陈述孙某于2004年3月12日去世,后周某如于2018年2月14日去世,二被继承人去世前均未留有遗嘱,现有孙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一套未处置,现原告方诉求获得该房产权,另行给予被告方涉案应得产权份额折价补偿款。涉案被继承人二人均为退休人员,有固定退休收入,生前均能自理,独自生活于涉案房屋内,涉案继承人等亦有各自名下住房,被继承人孙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周某如在老伴去世后独自生活,继承人等间或回家看顾,后周某如因病突然去世,也未有其长期卧床需要子女照顾等情形。涉案被告方当庭陈述在被继承人周某如在世期间,被告及孙某良照顾最多,周某如曾有留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给被告的意思,家中长辈亲戚也帮着起草了遗嘱意愿,后因故周某如未能签字,虽然无遗嘱效力,但法庭应当参考。

原告方孙某良当庭表述,认可被告方在老人生病时照顾较多,特别是在老人生病去医院,但是,照顾老人是几十年长期的事,至于赡养义务的多少,不能仅以某一时期的付出来判断,所以被告没有权益剥夺其余继承人的继承权权利,原告孙某鹏和孙某君也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涉案房屋的户籍登记上并不是只有被告和她儿子两人,老人周某如的户籍目前也在涉案房屋内。


裁判结果

一、判令原告孙某良继承涉案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八分之三的所有权份额;

二、判令原告孙某鹏继承涉案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八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三、判令原告孙某君继承涉案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八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四、判令被告孙某霞继承涉案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八分之三的所有权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无遗嘱或遗嘱确定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现涉案相关遗产无遗嘱处置,故应展开法定继承,而在考虑遗产分割时,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较多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涉案到庭原告孙某良当庭陈述照顾老人是几十年长期的事,至于赡养义务的多少,不能仅以某一时期的付出来判断,所以被告没有权益剥夺其余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原告孙某鹏和孙某君也有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对此,法院认为原告方孙某鹏、孙某君为被继承人所育之子女,涉案未有证据表明二人具有法律规定的继承权丧失之情形,故均有涉案遗产的法定继承之民事主体资格,应当考虑分配涉案遗产的继承份额,故法院对被告方涉案之不应给予孙某鹏、孙某君遗产份额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对孙某良的涉案有关原告孙某鹏、孙某君应有继承份额的代理意见予以支持;

但是,本案通过涉案到庭的原告及被告方的陈述,可知被继承人生前有退休收入,生活可自理,涉案子女平常为间或回家看看老人,涉案未见相关证据证明某个子女固定给付老人赡养费用和照顾老人起居生活,且被继承人因病突然去世,亦未长期卧床需子女身边照顾伺候等情形,对于涉案被继承人来说,主要需要子女提供帮扶的时期为其受伤生病期间的关心照料,依据涉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涉案到庭原告孙某良及被告方均积极帮扶老人,照顾老人起居,在老人最需要的时候主动付出,应在分配遗产份额时予以充分考虑。法院考量各方权益,故根据公平之原则,并根据案件相关具体情况,酌定分割涉案房屋各方应继承份额为原告孙某良继承涉案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八分之三的所有权份额;原告孙某鹏继承涉案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八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原告孙某君继承涉案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八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被告孙某霞继承涉案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八分之三的所有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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