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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归属于配偶债务自己承担债权人能否要求妻子偿还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5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齐某鹏与周某霞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理部分;2、周某霞向齐某鹏支付折价补偿款30万元。

事实与理由:周某霞与齐某鹏系夫妻,之后协议离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齐某鹏分三次向赵某君借款共计29万元,借款用途均为家用。该借款事实已被法院确认。齐某鹏与周某霞协议离婚,齐某鹏明知还欠赵某君债务29万元未偿还,却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归女方所有,自己一分不要并承担全部债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

判决时,发现齐某鹏通过离婚方式转移了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降低。齐某鹏明知自己尚欠29万元债务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自己一分不要并承担全部债务却无力偿还,损害了债权人赵某君的利益,显然属于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赵某君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鉴于周某霞已将离婚分割所得房产卖给其儿子齐某文,已不能返还与齐某鹏重新分割,故应当折价补偿给齐某鹏30万元。

 

被告辩称

齐某鹏辩称,不同意赵某君的诉讼请求。

周某霞辩称,周某霞与齐某鹏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公平合理,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周某霞与齐某鹏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周某霞所有。协议中房屋为拆迁补偿后购买的回迁房,根据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共5人,分别为齐母)、齐某鹏、周某霞、齐某文、齐某露。后齐某鹏、周某霞、齐某文使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了一号房屋,该房子应为三人共有,并不仅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1月28日齐某鹏的母亲齐母去世,齐某鹏通过公证继承了其母亲位于丰台区二号房屋。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登记在齐某鹏个人名下,所以周某霞与齐某鹏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公平合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债务全部归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实际上二人没有夫妻共同债务,所有的债务都是齐某鹏个人债务,齐某鹏多次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其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债主多次到周某霞处逼债,迫于无奈周某霞及其儿子帮齐某鹏偿还了大部分债务。

此外,齐某鹏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并被周某霞抓获其与情人的聊天记录。齐某鹏对其婚内出轨事实供认不讳,因此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齐某鹏出轨过错在先,其在财产分割时理应少分。综上,周某霞与齐某鹏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二人的财产分割较为合理,且齐某鹏有少分的理由。周某霞没有工作,无收入来源,且身体状况不佳,涉案房屋为周某霞与儿子唯一住房,故希望法院驳回对赵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19年2月1日赵某君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齐某鹏,要求其偿还借款29万元及利息69600元。法院判决齐某鹏给付赵某君借款29万元,驳回赵某君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赵某君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因齐某鹏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周某霞与齐某鹏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2项共同财产分割载明:丰台区一号归女方所有。第三条债权债务处理约定载明:婚后无债权,债务全部归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

 

裁判结果

一、撤销齐某鹏与周某霞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丰台区一号归周某霞所有的约定;

二、驳回赵某君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齐某鹏与周某霞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共同财产分割约定:丰台区一号归女方所有,该约定载明的房产归周某霞所有,齐某鹏在离婚协议中未显示取得任何财产。故《离婚协议书》客观上使得齐某鹏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减少,并导致齐某鹏无力清偿其所欠赵某君之债务,故该《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归女方的约定对赵某君实现债权造成了损害,故赵某君起诉要求撤销齐某鹏与周某霞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中丰台区一号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协议中债权债务处理约定为齐某鹏与周某霞之间约定,不发生对外效力,故赵某君要求撤销该部分约定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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