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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借他人名义购房行为有效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2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门头沟区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0年4月21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1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同年6月2日,双方为便于办理过户手续,在北京公证处就过户手续委托事宜办理了公证。现原告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6.4万。房屋在合同签订之日即转移至原告控制使用,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携带公证委托书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亦未能办理成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当时急用钱才将房屋出卖,不能办理过户一个是因为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一个是因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有文件,明确禁止平房过户。而且2010年的4000元跟现在不一样,我方要求多给些补偿,不然不同意过户。

被告张某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子是我和李某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卖,因为急于用钱,但是不能过户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是原告自己的原因。我们当时急于用钱,但是这4000元因为原告的原因,迟迟不能给付,现在的4000元跟以前不一样了,原告应该多给我们一些尾款才行。

 

本院查明

2010年4月21日,张某军与李某国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房屋基本情况,坐落1号,总层数一层,该房屋所在一层,建筑面积15.55平方米······

2010年6月2日,张某军与李某国、张某艳签订委托合同书,约定李某国、张某艳就1号房屋委托张某军以其二人名义办理如下事宜:1.办理上述房屋的出售,签订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证明,过户办理物业交接等相关事宜;2.办理交纳有关税费、代收房款的相关事宜。3.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受托人全权享有上述房产的支配权,与拆迁部门签署拆迁政策范围内的一切文件,协议;领取该房产的一切拆迁补偿、房款、安置住房、国家政策性选房权利。受托期限自2010年6月2日至上述事宜办完为止。受托人有转委托权。2010年6月4日,双方就上述委托合同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双方当事人表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记载价款与实际不符,实际房屋出售价格系364000元,并表示无合同附件。后李某国表示上述合同系网签合同,双方另行在白纸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上面约定房屋价格364000元,但是该份协议,双方均表示找不到了。2010年6月8日,张某军向张某艳通过银行转账240000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系购房款,张某军和张某艳自认已经收到房屋全款364000元。现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均由张某军控制。关于交易的细节,原被告均表示时间久远,记不清了。张某军自认房屋迟迟未办理过户系因为其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本案审理过程中其向本院提交了购房资格核验信息,核验结果为初步核验通过。

 

裁判结果

李某国、张某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张某军办理北京市门头沟区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所有权人由李某国转移至张某军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现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国和张某艳自认已经收到全部购房款,尚未协助张某军办理过户手续;但其认为最后一笔房款支付时间过晚,张某军不多支付尾款就不能配合过户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上,张某军诉请李某国和张某艳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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