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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律师靳双权——“不赡养也不继承”可以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3 浏览量:0

一、原告诉称

  李一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被继承人张二位于某号房屋抵押贷款及利息;2.原告依法均等继承被继承人张二位于某号房屋;3.原告依法均等继承被继承人张二电动汽车一辆;4.原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张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15万元;5.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张二抚恤金、丧葬补助费10.488万元;6.原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张二银行存款50万元;7.原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张二房屋租金截止至2019年7月1日7.78万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后续新产生的租金偿清之日止,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等约定的标准计算);8.判令原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房屋收益截止至2019年7月1日12.804万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后续新产生的收益偿清之日止,按收益约定标准计算);9.优先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先行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10.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张二于1967年10月2日出生,于2019年2月12日因病去世。原告系被继承人张二的母亲。被继承人父亲于2018年去世。被告杨三系被继承人的配偶,二人婚内无子女。被继承人去世时留下遗产位于某号房屋一套、电动小型轿车一辆,存款以及其他遗产及遗产投资产生的后续收益,截止至2019年7月1日止共计约960720元。被继承人去世后,上述房产、车辆、存款等遗产全部由被告杨三控制占有和使用。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关于被继承人遗产等继承分割事宜,但是均协商未果。被告迟迟不与原告进行确定,并予以分割。综上所述,原告现已81岁高龄,无奈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二、被告辩称

  杨三答辩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我们约定的至少贷款一年,不能提前偿还,否则有一个违约的问题。一年时间到2019年底结束,到年底我能偿还完230万,另外40万到元月份即2020年的1月份。因为后面这个40万公证员与银行行长压了我们一个月。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均等继承上我有所考虑,在张二生病期间是我一个人照顾的多。病了20个月我照顾了20个月,我认为我应该多分;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均等继承我没意见,但我认为车牌增值了。北京的电动汽车登记在张二名下,我主张这辆车;对第四项诉讼请求我同意,不确定是不是15万;对第五项诉讼请求,为了给张二治病我当时借了交通大学10万元都花完了,我们用抚恤金抵消了一部分,还剩24880元;第六项诉讼请求存款没有这么多,现在我也不知道多少。银行密码不知道。第七项诉讼请求,按照里面的钱实际还在卡里,房屋租金都在张二另外邮政的卡里,有多少现在我也不知道。这个房子现在还在出租而且现在还没到期。我们当时续签了3年的,至2021年11月29日到期,违约的话存在违约金。第八项诉讼请求,贷款收益我没意见有多少算多少,贷了270万做了定期回报的理财。收益打入工商银行卡账户里;第九项诉讼请求7万元属实,我承认还没还。

  三、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张二与杨三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二系初婚,杨三系再婚。李一系张二的母亲。张二的父亲先于张二去世。张二于2019年2月12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张二于2003年购买一套位于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该房屋登记为张二个人所有。2018年10月29日,张二、杨三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签订《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张二、杨三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270万元,并以房屋作为抵押。贷款到账后,张二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和2018年12月29日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投资咨询服务协议》。两份协议分别约定张二以222万元和40万元交付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理财。理财期限分别为12个月。杨三称为做投资理财他共交纳中介服务费85000元。杨三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的交款人为张二的服务费收据。本案庭审中原告李一称只要杨三消灭在房屋上的抵押登记,其可以放弃对理财投资收益的继承分配。杨三表示同意。2020年2月25日房屋解除抵押登记。

  关于房屋的继承分割问题,原被告皆同意确认各自继承份额。杨三称张二病逝之前,其对张二尽到了主要的照顾义务。在分配张二遗产时,应当多分,故主张自己继承房屋2/3的产权份额。另查,2018年8月1日,张二与b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资产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张二将房屋出租给b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租金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为每月7800元,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为每月8034元,自2020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为每月8275.02元。房屋出租所获租金均持续转入张二名下尾号为9865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

  2016年2月26日,张二购买一辆电动轿车,车牌号为×××,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张二。关于该车辆的市场价值,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被告杨三申请,本院依法随机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9年11月21日,评估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报告书载明,以上车辆市场价值为35000元。杨三为此支付评估费1000元。本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主张车辆的所有权。后经双方竞价,被告杨三以出价18万元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杨三须支付李一9万元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二名下的位于某号房屋所有权由李一、杨三按份继承,其中李一继承二分之一,杨三继承二分之一;

  二、被继承人张二名下的位于某号房屋自2019年2月12日起出租获得的租金由李一、杨三各分得二分之一,其中自2019年2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发生的租金由杨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李一其中的一半,之后发生的租金由杨三自收到租金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一其中的一半;

  三、被继承人张二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小轿车由杨三继承,杨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李一折价款9万元;

  四、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104880元由李一、杨三各分得二分之一,杨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李一52440元;

  五、被继承人张二在开立账户内的存款、住房公积金由杨三继承,杨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李一分割款171000元;

  六、张二、杨三欠李一、张二2的债务7万元,由杨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李一52500元;

  七、张二、杨三欠的债务80000元,由杨三负责偿还,李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杨三20000元;

  八、驳回李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公民的遗产。本案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张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张二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关于各自继承的份额,虽然杨三对张二尽过扶养义务,但也不能说明原告以及张二的其他亲属对张二不管不顾。杨三要求多继承张二遗产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原被告均等继承张二的遗产。房屋为张二在与杨三结婚之前购买,应为张二的个人财产。张二死亡后,该房产作为张二的遗产由原被告继承。现原被告均同意按份共有该房产,不持异议。原被告各自继承房屋1/2的产权。张二去世后,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属于该房屋的孳息,应为张二的个人财产,由原被告各自继承1/2。因房屋租金一直转入张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故张二去世前的租金剩余以张二去世前的该银行卡余额为准。因原告同意在杨三消灭房屋抵押后,其放弃主张分割贷款的收益,故对原告的第8项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张二名下的电动轿车原被告双方关于继承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张二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原被告均同意平均继承分割,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张二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生前余额减去张二婚前余额后的剩余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杨三,剩余一半由原被告平均继承分割。被告杨三在张二去世后取款4万元并未有合理解释,该部分款项应当继承分割。张二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内存款因现有证据无法显示张二婚前存款余额,故在平均继承分割的基础上对被告杨三酌情予以多分。杨三转账给李一2的款项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属于还借款,故应当列入继承分割范围。杨三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应从张二账户中支出,故其转账给胡某的款项应当列入继承分割范围。鉴于原告李一年事已高,取款不便,将以上账户内存款判归杨三继承,由杨三支付给李一相应的折价款。

  张二去世后,其原工作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不属于遗产,应当由张二的近亲属即原被告平均分配。因张二治病需要所欠和李一、张二2的款项应属于张二和杨三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所欠的债务杨三称用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折抵,因两者所有人(负担人)并不相同,故不能直接折抵。对该两部分款项分割分别判决。因张二2遗产尚未分割,故判决张二2享有的债权部分暂由李一持有,且不妨碍张二2遗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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