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房产律师:因房屋拆迁造成财物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量:0

一、原告诉称。

2018年6月13日,原告下属职能部门C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办公室与张三签订《S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双方就涉补偿房屋土地达成合意,其中协议约定,张三应于2018年6月28日前搬离,且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搬迁事宜。现原告已按约向张三支付部分补偿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完成搬离房屋义务,涉案部分房屋仍由李四实际占有两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多次与两被告交涉均无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C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将涉讼房屋及土地腾退并交付给原告。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三辩称,同意原告诉请,自己已经搬出去,并将钥匙给动迁办,但动迁办说因李四还在房子里,所以不同意收钥匙。

被告李四辩称,自己目前确实还住在涉案房屋里。同意搬走,但是搬走是有条件的,即按照2018年6月12日两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履行。

三、本院查明。

2018年6月13日,原告下属的C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办公室甲方张三乙方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乙方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228.55平方米,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192平方米。经评估,甲方应补偿给乙方的房屋补偿款、附属物、补助等合计705,860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15天,即2018年6月28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为乙方未搬迁。协议并对过渡期、过渡费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补偿协议签订后,张三自涉案地块搬离。截止庭审之日,李四仍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另查明,据1979年8月22日涉案房屋的农村集体单位、社员造屋用地申请批复单显示,申请人为张三,家庭人员有妻子李志芳、长子杨辉章、二子李四、次子杨辉华。

还查明,2018年6月12日,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签订协议,约定1、涉讼房屋的所有补偿款归甲方所有。2、甲方享有85平方米左右以实测面积为准的动迁安置房,其余安置面积归乙方享有。3、乙方动迁安置房房款由乙方自行支付。4、本协议一式肆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协议签约后立即生效。协议上除甲乙方的签名外,还有两位见证人的签名。

审理中,原告表示,两被告间的协议上的见证人是C村的书记及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因为两被告有矛盾,经动迁办协调后签订了协议,第二天在动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李四是知道动迁情况的。合同约定张三负责腾退房屋,实际情况是李四仍占有房屋,故原告不收钥匙。

被告张三表示,李四原住在汇金路的商品房中,自己搬走后李四再搬进涉案房屋的。要求李四搬走,也同意由原告主张李四腾退,至于两被告间的问题可以自行解决。

被告李四表示,因担心不能按照两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拿到份额,所以不同意搬走。自己是一直住在涉案房屋里,且对于房屋有装修。

四、裁判结果。

被告杨进初、杨辉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涉讼房屋的房屋及土地,并将上述房屋及土地交付给原告C镇人民政府。

五、律师点评。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张三作为涉案宅基地房屋的申请人有权就房屋的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张三与原告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被确认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李四以担心不能取得两被告协议分配的补偿利益为由占用涉案房屋拒不腾退,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张三已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相关土地及地上物的权益转移给了原告,现原告主张两被告腾退,于法无悖,予以支持。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