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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存量房买卖律师:存量房买卖合同签了房子就过户了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4 浏览量:0

  一、原告诉称

  李一、杜二上诉请求:撤销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宋三、仲裁委员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法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李一、杜二在中向宋三、仲裁委员会主张的损失,是由于宋三以一纸伪造的、变造的《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为依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而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李一、杜二已经在庭审中明确阐明:该存量房协议是由宋三为对抗税务局伪造变造形成,协议中交易价格与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悬殊过大(71万元),导致宋三在报税过程中被地税局识破,宋三又对识破查出造假税务工作人员进行举报拨打12345诬告税务人员,而被拒绝接受纳税申报。可见,这份伪造的、变造的《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的效力不但涉及到仲裁案件的管辖权,而且与李一、杜二的诉讼请求息息相关,况且法院依据提交的证据有责任、有能力查清事实,但是法院无视李一、杜二的请求,将该《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放过,认定为是李一、杜二与宋三自愿签订的协议,影响了判决结果。

  二、被告辩称

  宋三辩称,1、宋三申请查封房产,该查封属于轮后查封,查封期限为2014年12月15日到2016年12月14日,宋三的保全查封期限为2015年3月2日到2016年3月1日,该查封从未发生实际的查封效力,对天XXXX号房产的保全查封,该房产已经以60万元抵押给银行,因此,宋三不存在超过标的查封的问题。2、李一、杜二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宋三的保全申请具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李一、杜二的上诉请求。

  仲裁委员会辩称,1、仲裁委员会既非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李一、杜二与仲裁委员会之间也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李一、杜二列仲裁委员会为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依据。2、《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已经明确对保全错误的赔偿义务主体进行了规定。李一、杜二如认为存在错误保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仲裁申请人主张权利,而非要求仲裁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3、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仲裁法第二十八、二十一条),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其向仲裁委员会主张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李一、杜二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宋三赔偿李一、杜二损失260万元;2、判令仲裁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院查明

  2014年9月6日,李一(出卖人、甲方)与宋三(买受人、乙方)、XXX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方、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2014年10月31日,李一(卖方、甲方)与宋三(买方、乙方)另签订《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一份,同样约定甲方将上述商品房出售给乙方。该协议对于出售房产坐落、面积的描述与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相同,房产价款为232万元;对于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未作约定。该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015年2月26日,宋三以李一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李一补交税款、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违约金。宋三于同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李一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四,裁判结果

  驳回李一、杜二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第三款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李一、杜二主张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根据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向财产保全申请人主张,而仲裁委员会是依据宋三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其仲裁职责,李一、杜二与仲裁委员会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依法应当驳回李一、杜二对仲裁委员会的起诉。对于李一、杜二要求宋三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因财产保全错误要求损害赔偿的关键是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对申请有错误,不能仅从申请人的败诉或未完全胜诉来认定,应当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予以分析认定,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申请有错误,实践中存在申请前提错误、保全对象错误及保全数额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等多种情况。

  本案中,李一与宋三之间确实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总价款为303万元,宋三申请仲裁要求李一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至于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宋三在申请仲裁时并不能当然的预见或知晓,宋三要求财产保全的数额300万元,并不高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额,市人民法院依据仲裁委员会的提请财产保全函及宋三的申请查封了李一名下的两套房产(其中一套为轮候查封),宋三申请及保全的对象、金额没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虽然因管辖问题,宋三撤回了仲裁申请,但其随后就以与李一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李一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该案正在审理期间。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宋三在案件中申请保全李一的相关财产前提没有错误、申请对象没有错误、申请金额没有错误,故李一、杜二要求宋三承担因错误保全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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