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拆迁利益纠纷——离婚后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分割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量:0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共同居住在872号房屋。1989年12月17日女儿张某1出生。2000年11月二人离婚,双方自行分割并履行了共同财产的分配。200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了一套公房,并将房屋转租以获取租金,原告欲以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要求。为了阻止原告起诉,2003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条》,承诺872号房屋拆迁时,开发商如向被告补偿拆迁安置房,被告给原告一套一居室作为补偿。2017年872号拆迁,被告选择获得近千万元的拆迁安置补偿金,意图逃避给原告一室一厅的承诺,原告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恶意阻止《承诺条》生效条件成就的,视为《承诺条》生效条件已成就。鉴于被告未获得拆迁安置房,原告同意被告按照市场价补偿相应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某向原告丁某支付购房款30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承诺给原告房屋的字条不是我写的。原告所述结婚离婚时间属实,我们离婚是原告提出的,当时我不愿意离婚,原告净身出户也要离,是经法院调解离婚。872号院房屋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2016年拆迁时我与原告已经离婚十几年,拆迁与原告无关。

二、法院查明

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于1988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张某系再婚,2000年11月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三、共同财产双方自行分割并已履行”。2003年3月24日张某向丁某出具字条一张,该字条内容为:“872号分房后给丁某一套一居室,25号早去办公证,立字人:张某。今晚(3月24号)把股票交还”。

2016年11月18日,张某与x公司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约定张某(乙方)被腾退的合法有效宅基地面位于872号,安置人数为2人,分别是张某、张某1;张某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乙方应得的腾退补偿安置费为10598254元。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某向丁某出具的字条内容是否属于赠与合同。根据该字条的内容,应当理解为张某在拆迁分配回迁安置房后,赠与丁某一套一居室,该字条的赠与意思表示明确。原告丁某主张被告张某因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防止丁某起诉而给予丁某的一种补偿,应属于带有补偿性质的合同,缺乏证据支持,法院对此无法采信。因此法院认定该字条内容应为赠与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张某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时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未取得回迁安置房,且张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现原告丁某主张被告张某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