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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遗嘱,没有房产证,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如何合理维权?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4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张某某与被继承人杨xx于1990年12月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系杨xx第二任妻子,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1994年10月18日,张某某夫妻双方以杨xx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杨xx名下。杨xx已于2005年9月17日死亡。杨xx与前妻共同生育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1,其中杨某1与张某某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被继承人杨xx生前未留有遗嘱。杨xx去世后,张某某曾多次找杨某1等人协商要求依法分割、妥善处理上述争议房产,但杨某1拿着被继承人的死亡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本、房屋产权证等材料,拒不配合依法分割争议房产。


  2、被告辩称


  杨某1、杨某4辩称,我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杨xx财产。


  杨某3、杨某2辩称,我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杨xx财产,在继承后将我继承的房屋的份额赠与杨某1。


  二、法院查明


  张某某与被继承人杨xx于1990年12月8日在北京登记结婚,系杨xx第二任妻子,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1994年10月18日,张某某与被继承人杨xx双方以杨xx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产权人为被继承人杨xx。被继承人杨xx已于2005年9月17日死亡。被继承人杨xx与前妻共同生育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1,其中,被继承人杨xx与前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杨某1与张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涉案房屋。被继承人杨xx生前未留有遗嘱。


  三、法院判决


  原告张某某享有涉案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五的份额,被告杨某1享有涉案房屋的百分之四十的份额,被告杨某4享有涉案房屋的百分之五的份额。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分割遗产,首先应当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其余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张某某夫妇婚后共同购买,且无其他约定,故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作为遗产分割之前,此涉案房屋的一半应当为张某某所有,其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杨xx的遗产由张某某、杨某2、杨某3、杨某4和杨某1进行分割继承。故张某某享有涉案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五的份额,于法有据,法院支持。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主张多分。本案中,结合杨某1与张某某及被继承人杨xx长期共同生活居住在涉案房屋的情况,以及被告的主张,法院对杨某1享有涉案房屋的百分之四十的份额,被告杨某4享有涉案房屋的百分之五的份额。对涉案房屋的剩余部分的分割,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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