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网上签约也是法律认可的签订合同的形式,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6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殷女士起诉称:我和被告王女士原本是邻居,2010年,我和王女士通过网签的形式,将我名下一套位于甲市乙区的房产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王女士,在办理所有手续后,我才发现诉争房产本来是可以卖110万元的,当初以40万元成交也是误信了王女士的话。于是我便找到王女士,要求王女士协助我去办理网签注销手续,但被拒绝了。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协助我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女士答辩称:网签虽不是正式合同,但网签时填写的信息表上已对房屋总价、每平方米价格、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卖方也已在信息表上签字确认,因此网签信息表就是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和被告是邻居关系,2010年,王女士听说殷女士要卖掉自己的房屋,便和殷女士商定,由王女士出资50万元购买殷女士名下所有的位于甲市乙区的房产一套,由于二人关系很熟,又觉得签订纸质合同很麻烦,两人便直接到甲市建委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了网上签约,随后殷女士便将房屋和相关手续都交给了王女士,但就在所有手续都办理完毕后,殷女士了解到该地段同样的房屋出售价在110万左右,然后自己和王女士的交易显然对自己很不公平,于是殷女士找到王女士称交易价格太低,不想卖房了,并要求王女士协助自己注销网签手续。要注销网签必须要买方申请,无奈之下殷女士将王女士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殷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网上签约也是法律认可的签订合同的形式,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甲市建委公示的《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及办理转移登记流程》,买卖双方填写信息表时,需要对标的物进行确认,并明确价款、支付时限等内容,随后进行网签。因此,网签的内容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政府公布的流程,买卖房屋在网签时双方需要签订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一部分,涵盖了标的、价款等主要内容,随后双方还需要签署印刷版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部分,内容主要为产权承诺、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条款。由于按照交易流程,双方当事人在完成网签后,需要持相关文件前往税务机关纳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并未签署纸质合同的情况下办理了完税手续,证明网签的合同效力得到了政府的认可。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