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原告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分包了被告BXX××区住宅及室外硬化、XX县人民法院住宅楼及室外硬化、办公楼室外硬化工程,上述工程款结算在201442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剩余工程款395600元,同时被告C出具了欠条(C为工程项目经理),该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致使原告对欠付的部分民工工资难以兑现,原告无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二被告支付工程款395600元、原告工资款8500元;2、二被告从20144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

被告B是原告A的妻子的哥哥,被告CB系叔伯兄弟关系,系B承包各项工程的项目经理。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B承揽有XXXX庄住宅及室外硬化、XX县人民法院住宅楼、办公楼及室外硬化等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先后分包给原告。原、被告双方于2014421日进行对账,将告C出具欠条:“今欠到A工程款479600元除去201254日借10000元和2013年底结74000元,下欠叁拾玖万伍仟陆佰元整395600C2014.4.21”。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期间在XX县法院的工程结束后,另受雇于被告BXX法院桥上法庭进行零星干活,欠原告工资8500元,由被告C出具欠条:“今欠到A工资款捌仟伍佰元整8500C201221日”。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原告持被告C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被告B辩称其与原告不具有欠款关系,也不存在建筑合同关系,但原告向法庭提交与C的通话录音证明原告分包被告B工程的事实,虽本案中欠条不是被告B书写,但被告B应当承担偿还剩余工程款、工资及利息的责任。被告C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对其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应从2014421日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对利息未约定,本院认为应从201814日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持为宜。被告B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因原告向法庭提供录音,一直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告BC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95600元、工资8500元并按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814日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