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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曹某等人与彭某、聂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来源:宇能律所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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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曹某等人与彭某、聂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作者:胡智林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某、曹某等人与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胡智林律师作为被告彭某的代理人,以肇事货车系聂某与彭某合伙经营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聂某为被告,并申请判令聂某承担其中50%的赔偿份额。但此前,聂某在同彭某交往中和合伙期间均使用一个化名,且用该化名同彭某签订合伙协议书和结算运输费用。庭审时,聂某未到庭。对于合伙协议书,聂某的代理人不承认聂某与彭某签订过合伙协议书,也不承认聂某与彭某合伙经营该肇事货车;对于运输费用结算登记本上的领款签名,聂某的代理人又辩称聂某只是受彭某雇请开车,该领款签名系聂某领取工资时的签名。据此,胡智林律师当庭指出:聂某代理人关于运输费用结算登记本上的领款签名系聂某领取工资的签名的陈述,可以证明聂某在与彭某交往中使用了该化名;而使用该化名在运输费用结算登记本上签名的签名字迹,又与合伙协议书上的签名字迹完全一致,因此,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聂某使用该化名同彭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书,本案应认定聂某与彭某合伙经营该肇事货车。胡智林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得法庭采信,法院据此判决聂某承担其中50%的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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