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
来源:路勤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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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无子女,原、被告因财产发生争议故要求离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故委托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因结婚时两人交往、旅游、拍婚纱照、办理婚礼、购买物品花费十几万,故请求原告予以偿还,否则不离婚,并且结婚时原告陪嫁嫁妆现也在被告处,被告也同意返还。
我代理案件后经原告同意,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与被告电话联系沟通调解事宜,根据本案事实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我的耐心调解,在长达16天的时间里,经过反复多次的沟通,被告最终同意离婚,归还了原告的嫁妆物品,原告自愿同意给付被告2万元及金戒指、银项链。
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最短的时间里维护了我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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