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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

来源:唐俊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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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

     [基本案情]2013年,被告以购买房产为由向原告借款壹拾捌万元整,同年5月15日,原告将该款汇入被告账户。后因被告无还款意思表示,事隔一年即2014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2014年6月-2015年5月30日还款伍万元,剩余壹拾叁万元分五年还清,每年还款不少于叁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违背诚信不能按时按额还款,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律师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还款协议书》中关于还款期限的约定,并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规定,是我国《合同法》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对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作出的规定。而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届满之前,明确地向合同另一方表示他将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明届时他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众所周知,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有效成立后,合约双方即相互负有注意、通知、忠实、保护、保密、协助等义务。因此,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前这段时间,是债务人理应为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做积极准备的阶段,债务人在这一时期负有不危害给付实现的不作为义务以及促成、保护债权实现等作为义务。债务人在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言辞或行为表示到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两种基本义务。

另一方面,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就享有一种履行期待权,即应当可以合理期待履行期届满后对方会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这也是合同当事人等待对方履约的前提。辜负了这种期望也就使合同丧失了价值。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就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履约期待权。所以说,预期违约虽然没有直接损害债权人的现实债权,但却侵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债权;它虽然并没有直接违反合同的给付义务本身,但却违反了基于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是预期违约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法理依据,也是受害人享有先诉起诉权的权利基础。那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的,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呢?

    2、《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关于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既可以违约方构成预期违约、使守约方的履行期待权落空为由,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或者守约方不接受对方的违约行为,等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或届满后,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追究对方的实际违约责任。据此,债权人在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上述请求权,即解除合同,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即要求对方偿还尚未偿还的借款,并支付因债务人使用借款期间的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及时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唐俊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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