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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由我做主

来源:唐俊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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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由我做主

引: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的归纳。现实生活中,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而法律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案由的权利。

基本案情:2009年某市某名校新建校区,某建筑公司承包了该校区绿化项目,赵某受包工头王某雇请为某建筑公司提供路面清洁劳务服务。某月某日,赵某在清扫校区一铺设完彩砖的路面时,见一建筑模板在路面影响清扫,遂上前掀动木板,后掉入该模板遮盖下的四米余深的下水井中,造成多处伤残。

案件分析: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认为当事人有两种维权的途径,但二者相互冲突,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作为维权途径。一是以雇佣关系起诉包工头王某(无资质)及某建筑公司,其所依据的法律是《人损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起诉该下水道的所有人、管理人、施工人,即学校及相关管理施工单位。其所依据的法律是《人损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前款第()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由选择: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起诉学校胜诉后执行有保障,而王某执行能力有限,且王某与赵某属于乡亲,又具有一些远亲关系,故赵某放弃了对雇主王某及分包人某建筑公司的追究。
一审:此案在审理中,法院多次要求原告书面追加雇主王某为被告均遭到了原告的拒绝,此后法院依职权追加王某为被告,并最终判令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原告与被告王某同时上诉后,法院经多次调解未果遂发回重审。
重审:2011年,为时两年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在未改变原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的基础上,改判由该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无赔偿义务。
结语:律师的职责不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尊重当事人的合法选择。在办案过程中,律师面临了诸多压力,也经历了诸多考验,但最终律师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肯定。权力面前无所畏惧,这是一名专业律师的基本素养,也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优良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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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俊凌
  • 执业律所: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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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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