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受被告王小平之委托及康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王小平“放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人,参加本案庭审活动。开庭前,我仔细地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核实情况,对案件事实有个较为充分的了解。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更加清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王小平犯“故意杀人罪”,难以成立

    被告王小平因本村村委主任孙某阻止其在村头建小棚经营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也属正常,但称其在光天花日之下持刀故意杀人,不符合情理!虽然王小平被抓获后当天询问笔录中承认是故意杀人(不排除当时冲动及被后来赶到的人打伤脑部的可能性),但在其后的询问中都不承认自己有杀人的故意。因此,综合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被告的口供等情况看,被告杀人的动机似有不足,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更符合情理和实际!

二、对被告只能选择一罪从重处罚,而不能数罪并罚

被告王小平犯有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为“故意杀人”罪),在其实施故意伤害(杀人)时,其使用的犯罪手段又牵连到放火罪,根据刑法理论应以牵连犯论处,即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所谓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择一从重处断。比如,小偷入室盗窃,他既犯了盗窃罪,又犯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处罚时只对择一重罪——盗窃罪论处,而不能以盗窃罪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而数罪并罚!

三、如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成立,系也未遂,可以对被告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即使被告杀人罪成立,也可以比照杀人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过表现,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犯罪被抓获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在一年多的关押过程中,被告也有悔过表现。考虑其认罪态度、悔过表现等情节,以及其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状况,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 葛显光

201273

注:以上辩护词中的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