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8日,A电梯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B玉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间称B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供乘客电梯6台,消防电梯4台,计款4,221,400.00元;首付款:合同签署后,在买方发出排产通知前7天,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30%,二期支付:卖方发货前7天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50%,三期支付: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日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15%;末期付款:质保期满后7日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5%;质保期24个月;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买方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同日,A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北京分公司)与B公司签订《安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安装电梯10台,安装单价:L1-L6单价RMB42,200.00,L7-L10单价:42,300.00;工期2个月,付款方式:电梯安装完毕后,进入现场开工3天内支付安装总价的30%,根据工程进度安装竣工时甲方付至总价的60%,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支付至总价的95%,剩余的5%待质保期满后1 周内付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提交当地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05年10月17日,A公司《补充说明》“合同中签订10台,实际执行8台,设备总造价RMB:3,715,600.00元,安装总造价RMB338,000.00元”。2006年5月24日,B公司发出通知书“根据公司要求,现通知贵单位,原电梯设备供货合同中的4台消防电梯,6台乘客电梯,现改为A楼2台乘客梯,2台消防梯;B楼2台乘客梯,2台消防梯”,合同签订和变更后开始安装。双方对工期无异议。2006年8月28日、8月29日,B市特种设备检测站,出具两份“电梯验收检验报告”证明电梯及安装质量合格。因B公司未能按合同期限付款,A公司自己或委托公司法律顾问向B公司发函追索欠款,B公司也委托自己的律师复函表示:“贵公司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玉山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请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派员与玉山公司联系,就电梯维修、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2007年5月11日,北京分公司致函B公司表示:如再不付款,将考虑暂停该项目的维保工作,双方至此发生僵局!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一、2005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供货合同》、《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严格遵照执行;
    二、2006年5月24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变更相关合同条款,A公司书面表示同意,这一变更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三、B公司在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没有按合同及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付清余款并自合同约定应付款之日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四、电梯在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在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属维修保养的范畴,而不是电梯质量或安装质量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五、A公司不应因B公司不及时付款而免除电梯维修保养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根据《电梯设备购货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由B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电梯安装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当地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B不存在“贸易仲裁委员会”,因此该条款无效,约定无效应由法院管辖。但因《电梯设备购货合同》约定由仲裁委裁决,本案中电梯购销和安装是分不开的,故双方也可以另行商量由仲裁委管辖,所欠电梯款和安装费一并处理。
    为此,本律师建议:先由律师出面与B公司(或其法律顾问)协商还款及电梯保修事宜。如协商不成,先查一下B公司的财产情况,一旦查到财产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B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以上法律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康桥律师事务所  葛显光律师
                                       2007年8月31日
    注:A公司采纳了律师意见,及时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欠款本息已全部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