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晓萍律师

管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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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来源:管晓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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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费某某,委托代理人:管晓萍  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和2010年1月,2次签订承包合作协议,均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在上海KA自营系统的经营权,并支付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嗣后原告支付第一份协议的保证金30万元,2009年12月协议到期,因有盈利,所以在续订第二份协议时,将前份协议支付的保证金30万元,转为第二份协议的保证金。但被告未履行第二份协议的约定,于2010年5月将原告经营的部分销售区域发包给他人经营,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导致合同终止。后被告未将应返还的保证金退还给原告。2010年7月,原告为与被告签订第三份协议,支付被告保证金10万元,但第三份协议最终未签订。被告辩称,2009年6月原告第一次签约后支付保证金30万元,但原告经营期间业绩差、费用大,至同年年底期满时,亏损近40万元,原告对此并无异议。2010年1月双方又续订第二份协议,原告未按第二份协议支付保证金30万元,且在与客户谈判续签购销合同时,价格条款完全超出预算,无谈判计划和技巧,一拖再拖,使经营无法继续。当年5月提出终止合同,为此又损失20余万元。2个月后,由于原告提出核对利润,被告要求缴齐保证金,所以原告补缴了10万元。双方并未签订第三份协议。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费用高于一定比例属于亏损,由被告负担两成,原告负担八成,即原告应负担亏损。故原告支付的保证金应抵偿亏损额。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份承包合作协议中,约定被告提供经营场地,原告负责经营及对盈利、亏损的分摊。故双方实际是合伙经营。被告对收取的保证金无异议,应予认定。被告提出原告经营期间亏损,因原告否认,而经过双方对账仍不能确定,因此亏损处于不明状态下,被告虽主张审计,但又拒绝垫付审计费,使合伙期间的账册无法审计,因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要求亏损部分按约定比例,并以原告的保证金抵偿,不能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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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管晓萍
  • 执业律所: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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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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