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债务纠纷律师
来源:赵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30
人浏览
1、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3、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
但是对方如果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
4、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根据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从债权债务发生之日起算,如果超过怎么补救都不行了
以上内容由赵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强律师咨询。
赵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61 万人好评:15
上海嘉定新城德富路1199号太湖世家环球大厦8楼805(嘉定法院向南约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