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盛某成功辩护
辩护意见
盛X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盛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盛XX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盛XX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盛XX及阅卷和今天的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XX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XX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但本案相比较一般的开设赌场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二、被告人盛XX应是从犯而非本案的主犯。
本案被告人盛XX参与赌场的动机是什么?是为了被告人曹XX还债。虽然被告人盛XX参与进来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这是被告人盛XX法律认识上的错误,但这也足已说明被告人盛XX主观恶性程度较轻。通过今天庭审,被告人曹XX开设赌场早有预谋,公安卷第16页:“你为什么想到开设赌博场子?”被告人曹XX答:“因为我在外面欠债太多,很多人都向我要债,我为了还债。所以想出开赌博场子抽头获利。”公安卷第22页:“你为何会去开赌场?”被告人曹XX答:“因为我在外面欠别人的债,别人向我要债,为了还债,我想出来开赌博场子抽头获利再还债。”对此,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曹XX供认不讳。从这一点来说,没有被告人盛XX的参与,被告人曹XX照样会开设赌场。从共同犯罪的理论来分析,被告人盛XX的行为符合任意共同犯罪而非必要共同犯罪。没有被告人盛XX的参与,被告人曹XX的犯罪行为仍然能够完成,而且从现在证据来看如果没有被告人盛XX参与并不会阻止被告人曹XX开始赌场的行为。
从被告人盛XX在本案起的作用来看只起辅助作用。被告人盛XX并没有参与赌场的组织行为,在要回被告人曹XX所欠债务的动机下被动地无奈地参与了被告人曹XX开设的赌场,通过被告人曹XX向外借债,本案被告人盛XX只起辅助作用,最多与本案第四第五被告人作用相当。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盛XX从抽头获利分得一半而确定被告人盛XX是本案的主犯。
三、被告人盛X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毫无保留地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很好,其主观恶意较轻。且现悔罪态度强烈。
被告人盛XX平时表现一直良好,由于讨要欠款走上犯罪道路,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其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犯罪,这与被告人盛XX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但同时证明了其主观恶意较轻,被告人盛XX归案后毫无保留地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从无反复。认罪态度很好。本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盛XX时,其悔罪态度强烈,表示当时根本没想到自己会犯罪,如果早知道这会犯罪,肯定不会参与进去,并表示通过这几个月的看守所生活,法律意识有了明显地提高,一再表示以后一定要加强法律学习,决定干违法犯罪的事。这一点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到被告人盛XX有这方面的表现。
四、本案符合犯罪中止法定情节。本案连续从2010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6日开设六次赌场后,几个被告人由于自身意志原因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主观故意。已经悬崖勒马。直到2010年3月21日第一个被告人抓获前,没有开设过赌场。就开设赌场罪而言,这是我国刑法中的唯一一个规定的惯犯,该罪结合本案而言其既遂状态的时间点是模糊的,本案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惯犯的犯罪中止,按照对开设赌场罪和犯罪中止的立法精神以及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案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五、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盛XX适用缓刑。
本案相比较一般的开设赌场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被告人盛XX在2010年3月6日后,由于自身意志原因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主观故意,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被告人盛X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毫无保留地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很好,其主观恶意较轻,且现悔罪态度强烈。通过几个月的羁押已经达到了我国刑法的刑罚目的--------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已经达到了预防被告人盛XX再次犯罪,已经起到社会的警示作用。对被告人盛XX适用缓刑被告人盛XX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贾利明 律师
2010年7月29日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盛XX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盛XX及其家属十分满意,当即决定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