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干鲜调料货款纠纷
来源:罗建雄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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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调料经营部
代理人:罗律师
被告:某某餐饮公司
裁判法院: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文书号:(2020)鄂0106民初2157号
争议焦点:被告公司员工签收的货单,被告不认可,能不能认定为是被告公司的行为?
代理过程:原告委托我后,我发现原告的所有送货单上都是被告公司的员工签字,双方又没有书面采购合同,被告不认可是公司员工签字。后经本律师调查发现,这些送货单都被告公司股东在微信上下达的采购任务,原告送货,被告员工签字的。最终法院认定属于被告公司的行为,判决被告限期支付原告调料款十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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