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长春律师 > 徐永平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刘某抢劫一案

作者:徐永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4 浏览量:441

 

刘某抢劫一案

西

2009)西刑公初字第82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6岁,19920814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身份证件号码:2206251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江源县正岔子镇正岔街五委**组,因涉嫌抢劫,于2009050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05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永平,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监护人刘某,系被告人刘某某之父。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诉字(2009)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07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8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永平,法定监护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5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王某(均在逃),由辽原市来到四平市,预谋实施盗窃,按照分工,由唐某某和王某负责盗窃,刘某某和赵某某来负责接应,当晚2115分,刘某某、赵某某等四人窜至本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唐某某和王某到钟某某开的福全食杂点内假借买雪糕,将食杂店业主钟桂芬放在里屋炕上的钱袋偷走,内有现金900元,钟桂芬夫妇当场发现钱袋被王某拿走,将唐某某堵在食杂店内,被告人刘某某和赵某某赶来接应时,刘某某和唐某某共同对钟桂芬丈夫韩某某和邻居张某、于某进行殴打,唐某某趁机逃跑,刘某某当场被韩某某和张某、于某抓住。后被“110”民警扭送至公安机关。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公安机关出据的户籍证明;2、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经过和关于破案情况说明;3、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钟某某、韩某某及证人张某、于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刘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辩解当时是为了偷吃的抽的东西,并不知道王某偷钱。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盗窃后使用轻微暴力拒捕,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积极退赃,望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王某(均在逃),于200957日凌晨由辽原市来到四平市,预谋实施盗窃,按照分工,由唐某某和王某负责盗窃,刘某某和赵某某负责接应,当晚2115分,刘某要、赵某某等四人窜至本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唐某某和王某到钟某某开的福全食杂点内假借买雪糕,将食杂店业主钟桂芬放在里屋炕上的钱袋偷走,内有现金900元,钟桂芬夫妇当场发现钱袋被王某拿走,将唐某某堵在食杂店内,被告人刘某某和赵某某赶来接应时,刘某某和唐某某共同对钟桂芬丈夫韩某某和邻居张某、于某进行殴打,唐某某趁机逃跑,刘某某当场被韩某某和张某、于某抓住。后被“110”民警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200957日晚被害人钟桂芬打电话报110称被盗,110民警赶到,当场将刘某某和赵某某抓获。
2
、公安机关调取的下列证人、证言,证明本案相关事实:(1)被害人钟桂芬证实200957日在我开的食杂店来俩个人买雪糕丢800-900元,具体数额不清。其中一人进里屋了,后跑了,我进屋一看我装钱的腰包没了,韩某某将大个子拽住后又过来俩人,他俩都和韩某某厮扒了,我打的110。(2)被害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57日有俩个人来买雪糕,一个人进里屋了,我老伴发现钱袋丢了,我就把高个男子给拽住了,我告诉老黄给张某找过来,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和穿黑衣服的男子来到我家食杂店对我说,你让他出来,我说我不能放,110过来我再放,我对穿黑衣服的男子说,你把我钱拿走,你还回来,穿黑衣服的男子说,我没拿,他俩就同时伸手往外拽我,并且用拳头打我脸,他俩都打了,具体谁打几下我不清,我拽住黑衣男子,张某拽住白衣男子,屋里的高个趁机跑了。张某和白衣男子厮打。(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0957日屋里大个男子打韩某某,又来一个穿黑衣男子厮打韩某某。我嘴有点肿是穿白衣人打的。穿黑衣服男子帮穿白衣服男子厮打韩某某,我踹黑衣男子,白衣男子骂我打我面部一拳,于某打穿白衣服,他俩厮打在一起。(4)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白衣服男子厮打韩某某,屋里那个高个男子也厮打韩某某,又来了一黑衣男子要打韩某某,张某就踹他,白衣服男子踹张某一脚,我拽白天衣男子,他打了我一拳。
4
、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的供述供认:200957日从辽原坐火车到四平,唐某某和王某负责偷,我和赵某某负责接应,或在唐某某和王某偷东西时,我和赵某某负责帮助他俩逃跑。当日晚20时以后,我们四个就打车到地委夜市附近下车,王某和唐某某在前面走,我和赵某某在后,在胡同口斜对面有一个小卖部,唐某某和王某就进去了,我在胡同口站着,赵某某在我后面50米左右等着,过了5-6分钟,我看见王某从小卖店出来,开始先走几步,就跑,是往北跑的,我和赵某某就跟过去了,路过小卖部时,听见唐某某喊我,我就过去了,赵某某继续跟着王某。我过去后看见唐某某在小卖店门口被老头拽住,我去找赵某某和王某,大约能走200米,看见赵某某打车过来。下车让我和他一起救唐某某,我到小卖部时,老头和老太太都在小卖店门口堵着,我喊唐某某走,唐某某没吱声,老头说,唐某某偷东西不能让他走,偷了小卖部的钱,赵某某也过来喊让唐某某走,老头误认为是他偷的钱,因为赵某某的身高和体型穿的衣服都差不多,我和赵某某想进屋进小卖部救唐某某,后面有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踹了赵某某一脚,我骂了那个男的一句,又踹了那个男人一脚,这时从后面冲出来一个穿蓝色半截袖的挺胖的男的拽我衣服,我就打了他一拳,我俩就厮打在一起了。
以上证据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表示认罪、悔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罪,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处罚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十七条一、三款未成年人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长:宋
员:陈
人民陪审员:周



徐永平律师

徐永平律师

服务地区: 吉林-长春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

185-8435-1923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