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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驾驶员酒后驾驶仍乘坐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坐者对其自身损害亦需担责

来源:汪通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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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驾驶员酒后驾驶仍乘坐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坐者对其自身损害亦需担责

——曲某某诉孙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青岛律师 汪通

 

一、办案律师:

汪通,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联系电话:13361208318,联系地址:青岛市香港东路23号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三层318室(海洋大学麦岛分校,徐家麦岛加油站对面)

二、基本案情:

2006562145分,李某酒后持大货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载曲某某,沿崂山路东向西行驶至沙姜二号线杆处时左转弯,适有孙某驾驶的轿车沿崂山路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李某、曲某某受伤。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乙醇检验报告,结论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5mg/100ml,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mg/100ml。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为:李某、孙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曲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代理经过:

因此次事故,造成曲某某两处伤残,一处为八级,一处为十级。曲某某将李某、孙某诉至青岛市崂山区法院,要求两人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孙某全权委托我们为其代理诉讼。审理过程中,我们提出:曲某某明知李某系酒后无证驾驶,仍然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且其本身亦醉酒,其自身亦有过错,因此,应对其自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该责任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不能简单地把交警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直接等同于最终的民事责任划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曲某某对其自身的损害承担20%的责任。曲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四、启示

通过代理该案,有如下启示:

1、明知他人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时,应拒绝乘坐,以避免可能的损失和责任。

2、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是划分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最终依据,法院有权根据其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重新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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