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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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提供劳务摔伤致死雇主房东按过错担责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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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组织村民建房施工,出事故致一死两伤。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雇主和房东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即唐**赔偿9万余元,张成赔偿1.4万余元。

   2014年5月,家住荣昌县郊区的张成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经人介绍将全部劳务承包给了同村工头唐**。并口头约定,按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唐**并无相关资质,遂组织当地村民9人进场施工。

    2014年5月18日,施工人员朱**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支架上摔落,经荣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将房东和雇主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现场施工人员均没有系安全绳或佩戴安全帽,周围也没有拉设防护网。

    一审法院认为,房主张成和包工头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唐**与朱**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朱**作为唐**的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成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唐**,选任上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朱**从事泥水工工作多年,明知存在危险继续施工,导致摔下受伤致死,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雇主唐**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判决,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朱**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唐**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认为自己虽是组织者,但与死者朱**一样同工同酬,属于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现场施工和薪酬关系,加上唐**在当地派出所已经陈述其系朱**的雇主,所以一审认定其系朱**的雇主,应就朱**在提供劳务中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恰当。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前述判决。 

愚公三代移山至死不移,姜太公白发兴八百年周朝,古时如此能“南征北战”的老人数不胜数。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九旬老人到底还有无劳动能力,出了交通事故,能不能主张误工费呢?

    古某现年89岁,于2014年4月4日被金某驾驶的大货车车头刮致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31天。后古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中包括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古某提出其虽年近九旬,但身体依然硬朗,平时靠自己的养殖、种植生活,现受伤住院30余天,被告应当赔偿其间的误工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辩称古某年事已高,平时靠儿女赡养,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主张误工费无异于加大被告赔偿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经法官多次主持双方调解无果,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古某主张误工费无事实依据,不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填平损失的立法本意,不予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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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田
  • 执业律所:重庆德普律师事务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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