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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诉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案

作者:卞恒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6 浏览量:0

  

案情:戴某20062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0712月份签订劳动合同,20094月又签订劳动合同。戴某20094月上夜班时,不慎被机器夹断左手大拇指,造成伤害。20098月经某区人事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04,经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认定为劳动能力伤残程度陆级。经协商不成,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申请仲裁、诉讼。

代理情况:时间上争取主动。针对被告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及时帮助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伤残司法鉴定。等级上获得提高。利用掌握医学方面知识和熟悉司法鉴定标准等优势,对某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劳动能力伤残程度柒级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最终被评为劳动能力伤残程度陆级。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陆级伤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这样,当事人获得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的主动权。赔偿上全面准确综合相关因素,建议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的申请,要求被告支付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赔偿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缴纳养老保险金等。程序上做到充分。特别是申请时,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没有公布的情况下,考虑增长的幅度进行计算具体数额,就原告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年龄、停工留薪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焦点问题向仲裁庭、法庭提出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效益上争取最大。既争取利益最大化,又考虑能够及时执行,被告必须及时、一次付清工伤待遇赔偿人民币170000元,并报销补六个月的纳养老保险金效果上获得最佳。尽量做当事人的说服工作,赔偿数额上适当作出让步,不再坚持要求判决、上诉,积极配合法官,调解结案,一次性执行到位,协调被告方补缴养老保险金。此案代理,受到三方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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