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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有限公司诉某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作者:卞恒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6 浏览量:0

        案情: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但原告根据被告提出的技术要求,专门为被告设计、制造移动输送机一台(套),协议后,原告组织设计、生产,在约定的交货期间内,通知被告前去提货,被告既不能支付约定提货款并进行提货,也不协商解决纠纷。

        代理情况:代理原告方后,熟悉产品性能,了解协议的签订、履行,分析协议条款等,依据事实证据,确定诉讼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提出诉讼方案。经过多次开庭,双方举证、质证,基于产品的特殊性,司法鉴定难以进行,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对方分期付款,案件成功代理。本案难点在于如何区分买卖合同和定作合同本案是否是定作合同。通过陈述、辩论,阐明买卖合同和定作合同的区别,指出本案法律关系是定作合同关系,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达到代理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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