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清水律师

董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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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滨州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小产权房引发三起纠纷

来源:董清水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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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小产权房先后让卖主告买主,买主告卖主。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卖房者需赔偿买房者买房损失9万余元,而买房者除了退房外还要再补交2万余元的房租。
  2003年6月26日,市民代女士购买了靳先生位于市三官庙南街的一套小产权房。双方约定总房款10.5万元,代女士先付5万元,等房屋过户后再付余款。合同签订当天代女士就交了5万元,然后花4.8万元装修了房子。随后,靳先生到房管局过户时获悉,他卖的房子是村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他只享有80%的产权,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不能过户。

后因协商无果,2006年年底,靳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2008年1月7日,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代女士返还房屋。

“他承诺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才下决心买房,现在房子买不成了,房价上涨了。”2008年2月,代女士也起诉到法院,要求靳先生返还5万元购房款,赔偿装修费4.78万元,以及由于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19.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靳先生提出反诉,要求代女士拆除“破损不堪”的装饰物,恢复房子原貌;支付2003年6月至今的房租。

经司法部门鉴定,2008年2月,代女士所买的小产权房市场价28.73万元。其中,靳先生享有其中80%的产权,价值为22.98万元。合同解除后,代女士如购买与该房屋条件相当的房产,需要支付差额12.48万元。因靳先生只拥有房子的80%产权,因此只需要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9.984万元。

2008年9月,法院一审认为,因无法办理房产证,导致房屋合同解除,靳先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靳先生返还5万元房款,赔偿损失9万余元;而在相同地段租房子,代女士需要支付租金2.67万元;因靳先生只有80%的产权,代女士也只需要支付80%的房租,即2.136万元。

靳先生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遂上诉至市中院。2月11日,市中院下发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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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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