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浩文律师

唐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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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代 理 词

来源:唐浩文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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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仲裁员:
两千多名学生走进教室,突然发现自己的老师已经被迫离开和自己朝夕相处的校园,被关在了学校的大门之外,因为他们的老师也是被突出其来地通知终结与学校的劳动关系,黯然离去。仲裁员,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接受十三名教师诉重庆市万州信息产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劳动争议一案,十三名申诉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申诉人的代理人。请允许我在此将他们的姓名逐一列举,他们将在中国的劳动保障的历史上留下自己的印记:刘德平、何晓容、谭飞、彭平、谭定洋、李中蛟、简成林、向刚林、刘百顺、丁前梅、田晴、杨忠华、郝小花。仲裁员,也请俯听代理人为这十三名教师发出的诉请:
一、十三名教师与学校的劳动关系从未中断
十三名申诉人最长的从二OOO年、最短的从二OO五年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起了劳动关系,一直到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被学校突然通知终结劳动关系为止,一直在学校辛勤工作,劳动关系从未中断。被申诉人所称的申诉人与学校前后签订的几期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有间断,所以就不应连续计算他们的工作时间的说法,是令人心寒地忽视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在两期合同之间也真实存在的事实,企图借此将申诉人多年来的辛勤工作一笔勾销。对于申诉人与学校劳动关系连续不断的事实,不但有学校的工资发放表、职工名册等证据加以证明,被申诉人在庭审中也予以了默认。
二、被申诉人应按十三名教师在学校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此项请求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三份规范性文件:1、《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此份文件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原劳动关系的延续。2、因此,学校终止与十三名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应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二款的规定,按照十三名申诉人在学校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即使我们不提及上述两份文件,劳动部的《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几类具备特殊主体身份的用人单位在终止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了规定。这几类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是: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万州信息产业学校属事业单位,属于此文件中所列举的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范畴。
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学校与十三名教师前后签订过几期劳动合同均已期满,只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又形成了一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它最多也只能答应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辩解,完全是对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规定的曲解。此份文件根本没有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前的工作时间排除在外。被申诉人恐怕没有得到授权代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一份根本不会产生歧义的文件作出限制性解释。并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这时终止的就是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始至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止的整个工作年限的劳动关系。这时计算经济补偿金当然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换一个思路来看这个问题就会更清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先后签订了几期劳动合同,而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用人单位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是从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签订之日至解除之日呢?还是应该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设劳动关系之日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呢?每一个了解劳动法并尊重常识的人都会赞同:应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而不是把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以前的工作时间排除在外。因为,这时用人单位解除的不单单是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关系,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整个工作年限所形成的劳动关系。
以上对这个问题的论证也许只是多此一举,因为劳动部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规定,与事业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万州信息产业学校作为事业组织显然应无条件地履行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三、被申诉人应向十三名教师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被申诉人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即使延迟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劳动部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规定中都有支付额外经济偿金的规定,姑且不谈1-5倍的赔偿金。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本来就没有期限的约定,所以这里所说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和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是同一含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也是在题目和正文中分别使用解除和终止来称谓同一事实,即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
四、被申诉人应按重庆市公务员2006年的平均工资计算应支付给十三名教师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依据是《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所以被申诉人应按2006年重庆市机关单位的月平均工资1940元计算应付给十三名教师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补偿金。
五、申诉人与补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调整
被申诉人在庭审中试图从《劳动法》中抠出最后两个字眼来逃避责任。它说:《劳动法》第二条二款上说事业组织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被申诉人与十三名教师前后签订的几期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终止时间并不能前后连续,在两次劳动合同的间隔期间,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由于被申诉人是事业组织,所以在两期劳动合同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就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这简直是在转弯抹角地说:我应该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被申诉人的盘算会再一次落空,劳动部对此早有预料。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对此问题早有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如未续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正义的裁决
仲裁员,被申诉人在与十三名申诉人的劳动关系中,企图用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和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手段来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有着类似企图的单位也许不只此一家,这令一群除了劳动外,一无所有的劳动者的命运处于朝不保夕的境地。但此类伎俩将在本案中黔驴技穷,因为,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唐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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