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诉东安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来源:毛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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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起诉被告东安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77012.6元,本律师受被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律师,经法院审理,东安县人民法院以(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东安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熊**酒类商品损失9400元。二、驳回原告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455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455元。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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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