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尹**诉杨**交通肇事一案
来源:毛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4
人浏览
东安县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30——1号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赔偿原告尹**经济损失225308元。被告杨*不服,委托本律师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永中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安县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30——1号附带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以上内容由毛晓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毛晓峰律师咨询。
毛晓峰律师
帮助过 1241 万人好评:5
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