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铁诉宋**等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来源:毛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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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受原告委托代为起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法院审理,东安县人民法院以(2004)东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和等三人承担本案的主要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宋*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16.08元,诉讼费600元,被告承担480元。判决后被告等人不服,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永中民一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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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