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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能否随意更改子女姓氏?”
作者:谢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1 浏览量:0
作者:南京律师谢瑛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2008年1月张某与王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儿子张小伟随女方王某生活,一年后儿子6周岁上学前,女方在未告知其父张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张小伟改姓为王小伟。2009年7月,张某才获悉这一情况,认为王某不经自己同意擅自给孩子改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王某将孩子姓名恢复遭到拒绝,张某遂委托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的谢瑛律师向南京**区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恢复孩子姓名。南京**区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将王小伟的称谓恢复为张小伟。
【谢瑛律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因此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是错误的。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张小伟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当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定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但从上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王某未经张某的同意,擅自将儿子改姓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